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要求,國家外匯管理局對證明事項進行了清理,決定取消11項證明事項(見附件)。在辦理相關業務時,此11項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改為外匯局內部核查。請你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立即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認真貫徹實施。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實施。以往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特此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外匯管理取消證明事項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