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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K1905110-2-2018-00072
  • 分       類:
    通知  各類社會公眾  資本項目管理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18-02-14
  • 名       稱:
    中國保監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範保險機構開展內保外貸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 文       號:
    保監發〔2018〕5號
中國保監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範保險機構開展內保外貸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有關託管機構:

為規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機構)開展內保外貸業務,加強境外融資業務監管,防範境外融資風險,根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及國家外匯局《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等相關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內保外貸業務是指保險機構向境內銀行申請開立保函或備用信用證等,由境內銀行為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擔保,或者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直接向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擔保,以獲得境外銀行向上述特殊目的公司發放貸款的融資行為。

本通知所稱特殊目的公司是指保險機構以境外投融資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內外資產或權益,在境外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持股比例超過95%的境外企業。

二、保險集團(控股)公司開展內保外貸業務,可以向境內銀行提供反擔保。保險公司開展內保外貸業務,可以通過其所屬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向境內銀行提供反擔保。

三、保險集團(控股)公司提供擔保或反擔保可以採用保證擔保方式或資產抵(質)押方式。採用資產抵(質)押方式的,應當使用資本金、資本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等自有資金形成的資產。

四、保險機構應當按照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原則,綜合考慮資產組合的流動性、國際金融市場利率匯率水平和未來變化趨勢、融資成本和收益等因素,審慎開展內保外貸業務,完善風險控制機制,規範業務操作流程,切實防範相關風險。

五、開展內保外貸業務的保險機構應當符合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的資質條件,獲准開展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業務,具有較強的資產負債匹配管理能力和融資管理能力,且建立完善的境外融資管理制度,配備專業的境外融資管理人員,明確境外融資決策機制、職責分工、業務流程和風險管理等相關內容。

開展內保外貸業務時,保險機構上季度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應當不低於150%,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綜合評級不低於A類監管類別。保險機構開展內保外貸業務的特殊目的公司應當擔負第一還款人責任,有預期穩定的現金流收入,具備較強的償還能力。

六、保險機構開展內保外貸業務,應當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審議通過,形成書面決議,並規範內部操作程序,建立責任追究機制。

七、保險機構開展內保外貸業務,其特殊目的公司單個投資項目取得貸款資金金額在50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以上的,需要事前向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報告,由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組織評估後方可進行。

八、保險機構開展內保外貸業務,應當根據自身資產負債匹配管理情況科學、合理地控制融資槓桿比例,通過內保外貸業務實際融入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其上季度末淨資產的20%,並納入融資槓桿監測比例管理。保險集團(控股)公司淨資產應當為集團本級淨資產。

九、保險機構通過內保外貸業務融入資金僅用於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資項目,且符合中國保監會、國家外匯局關於保險資金境外運用的相關政策。該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國家關於境外投資的政策導向和相關要求,嚴格執行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境外投資的規定。

十、保險機構通過內保外貸業務開展境外項目投資,屬於重大股權投資的,應當履行核准程序,其他項目投資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報告程序,並在具體投資項目核准、報告中將投資項目的資金來源予以說明,同時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的相關政策要求履行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備案等手續。

十一、保險機構通過內保外貸業務開展境外投資,應當遵循穿透原則,確定投資項目或投資項目的底層資產所屬的大類資產類別,並在合并報表的基礎上將境外投資與境內投資合并計算保險資金運用比例,確保符合保險資金運用比例監管政策。

十二、保險機構開展境外項目投資,應當聘請獨立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投資項目進行全面詳盡的盡職調查,保證其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礙或法律瑕疵,避免發生產權糾紛。在境外投資項目交易過程中,相關交易檔案均應明確要求交易對手在必要環節完成相關資產的登記備案手續,並在資產交割時提供相關資產證明及確認檔案,確保保險機構真實、合法、有效地獲得相關資產所有權。

保險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完善的檔案存檔制度,將所有交易檔案及時存檔、妥善保管,如若出現任何對於資產權利的爭議或糾紛,保險機構應當參照相關法律及具體合同條款,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十三、保險機構應當將開展的內保外貸業務及時通知境外投資託管人,並將內保外貸融入資金和投資項目納入境外投資託管人託管。保險機構通過內保外貸融入資金的收支活動應當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託管代理人開立的專用賬戶進行。

境外投資託管人應遵循穿透原則,對保險機構及其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資項目進行估值和會計核算,合并進行投資運作監督,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監督報告和相關數據、報表等。保險機構應當配合境外投資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境外投資託管人提供與託管履職相關的資訊。

十四、保險機構開展內保外貸業務,應選擇具有完善的管理機制、市場信譽良好、運作科學高效的境內外相關機構進行合作,科學設計特殊目的公司資本結構,合理安排融入資金的幣種、金額、成本和期限,提前做好還款安排或再融資安排,有效管理控制流動性風險和匯率風險。

十五、保險機構開展內保外貸業務,應當加強對投資項目的經營管理,定期監測境外相關市場動態發展情況,評估投資項目的資產價值和質量,提高特殊目的公司的運營效益和風險防範能力,防範境外銀行臨時抽貸或特殊目的公司破產清算等導致的突發償債風險和經營風險。

十六、保險機構開展內保外貸業務可能發生擔保履約的,應當首先通過處置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資項目或者通過境外其他合法合規的融資等市場化方式化解擔保履約風險,避免擔保履約對跨境資金流動的影響。

十七、保險機構開展內保外貸業務,應當嚴格遵守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行業監管部門規定、跨境人民幣及外匯管理規定,規範融資行為,加強合規管理,防範法律風險。保險機構境外投資的風險責任人應當對內保外貸業務的合法合規性承擔責任。

十八、保險機構開展內保外貸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變相開展內保外貸業務,在境外獲得信用貸款;

(二)為本通知規定的特殊目的公司以外的其他境外企業開展內保外貸業務;

(三)將責任準備金等負債資金投資形成的資產以任何形式用於提供擔保或反擔保;

(四)投資項目或投資項目的底層資產違反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產業政策或境外投資政策;

(五)內保外貸融入資金用於除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資項目以外的業務,或向第三方發放貸款;

(六)蓄意進行內保外貸履約以騙取外匯、向境外轉移資產;

(七)虛構業務背景進行套利或非法的投機性交易;

(八)中國保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十九、保險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要求報告相關數據和資訊,並在簽訂內保外貸合同後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具體業務情況,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投資項目基本情況、資金來源安排、合作銀行和特殊目的公司資訊、融資要素資訊、融資相關檔案、提供擔保和反擔保措施等情況。

如發生內保外貸業務展期,應當在簽訂內保外貸業務展期合同後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投資項目經營情況和風險狀況,以及內保外貸業務展期原因、展期要素資訊和展期相關檔案等。

如發生可能導致擔保履約的重大風險事件,應當在事件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告。如在採用本通知第十六條所述履約風險化解措施後仍無法解決,最終發生擔保履約的,應當自擔保履約後3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並按照外匯管理規定,由成為對外債權人的境內擔保人或境內反擔保人辦理對外債權登記。

二十、已開展內保外貸業務的保險機構應當在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調整內保外貸業務,確保公司內保外貸業務符合監管規定。

二十一、中國保監會將加強與人民銀行、國家外匯局等相關部委的資訊共用和協同監管,加強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監測和風險預警,防範境外投資風險的跨市場、跨行業、跨幣種傳遞。

二十二、保險機構開展內保外貸業務過程中違反本通知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將記錄其不良行為並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採取暫停該保險機構開展內保外貸業務或境外投資業務等監管措施。

二十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保監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821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有關託管機構:

為規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機構)開展內保外貸業務,加強境外融資業務監管,防範境外融資風險,根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及國家外匯局《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等相關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內保外貸業務是指保險機構向境內銀行申請開立保函或備用信用證等,由境內銀行為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擔保,或者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直接向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擔保,以獲得境外銀行向上述特殊目的公司發放貸款的融資行為。

本通知所稱特殊目的公司是指保險機構以境外投融資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內外資產或權益,在境外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持股比例超過95%的境外企業。

二、保險集團(控股)公司開展內保外貸業務,可以向境內銀行提供反擔保。保險公司開展內保外貸業務,可以通過其所屬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向境內銀行提供反擔保。

三、保險集團(控股)公司提供擔保或反擔保可以採用保證擔保方式或資產抵(質)押方式。採用資產抵(質)押方式的,應當使用資本金、資本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等自有資金形成的資產。

四、保險機構應當按照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原則,綜合考慮資產組合的流動性、國際金融市場利率匯率水平和未來變化趨勢、融資成本和收益等因素,審慎開展內保外貸業務,完善風險控制機制,規範業務操作流程,切實防範相關風險。

五、開展內保外貸業務的保險機構應當符合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的資質條件,獲准開展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業務,具有較強的資產負債匹配管理能力和融資管理能力,且建立完善的境外融資管理制度,配備專業的境外融資管理人員,明確境外融資決策機制、職責分工、業務流程和風險管理等相關內容。

開展內保外貸業務時,保險機構上季度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應當不低於150%,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綜合評級不低於A類監管類別。保險機構開展內保外貸業務的特殊目的公司應當擔負第一還款人責任,有預期穩定的現金流收入,具備較強的償還能力。

六、保險機構開展內保外貸業務,應當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審議通過,形成書面決議,並規範內部操作程序,建立責任追究機制。

七、保險機構開展內保外貸業務,其特殊目的公司單個投資項目取得貸款資金金額在50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以上的,需要事前向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報告,由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組織評估後方可進行。

八、保險機構開展內保外貸業務,應當根據自身資產負債匹配管理情況科學、合理地控制融資槓桿比例,通過內保外貸業務實際融入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其上季度末淨資產的20%,並納入融資槓桿監測比例管理。保險集團(控股)公司淨資產應當為集團本級淨資產。

九、保險機構通過內保外貸業務融入資金僅用於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資項目,且符合中國保監會、國家外匯局關於保險資金境外運用的相關政策。該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國家關於境外投資的政策導向和相關要求,嚴格執行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境外投資的規定。

十、保險機構通過內保外貸業務開展境外項目投資,屬於重大股權投資的,應當履行核准程序,其他項目投資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報告程序,並在具體投資項目核准、報告中將投資項目的資金來源予以說明,同時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的相關政策要求履行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備案等手續。

十一、保險機構通過內保外貸業務開展境外投資,應當遵循穿透原則,確定投資項目或投資項目的底層資產所屬的大類資產類別,並在合并報表的基礎上將境外投資與境內投資合并計算保險資金運用比例,確保符合保險資金運用比例監管政策。

十二、保險機構開展境外項目投資,應當聘請獨立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投資項目進行全面詳盡的盡職調查,保證其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礙或法律瑕疵,避免發生產權糾紛。在境外投資項目交易過程中,相關交易檔案均應明確要求交易對手在必要環節完成相關資產的登記備案手續,並在資產交割時提供相關資產證明及確認檔案,確保保險機構真實、合法、有效地獲得相關資產所有權。

保險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完善的檔案存檔制度,將所有交易檔案及時存檔、妥善保管,如若出現任何對於資產權利的爭議或糾紛,保險機構應當參照相關法律及具體合同條款,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十三、保險機構應當將開展的內保外貸業務及時通知境外投資託管人,並將內保外貸融入資金和投資項目納入境外投資託管人託管。保險機構通過內保外貸融入資金的收支活動應當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託管代理人開立的專用賬戶進行。

境外投資託管人應遵循穿透原則,對保險機構及其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資項目進行估值和會計核算,合并進行投資運作監督,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監督報告和相關數據、報表等。保險機構應當配合境外投資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境外投資託管人提供與託管履職相關的資訊。

十四、保險機構開展內保外貸業務,應選擇具有完善的管理機制、市場信譽良好、運作科學高效的境內外相關機構進行合作,科學設計特殊目的公司資本結構,合理安排融入資金的幣種、金額、成本和期限,提前做好還款安排或再融資安排,有效管理控制流動性風險和匯率風險。

十五、保險機構開展內保外貸業務,應當加強對投資項目的經營管理,定期監測境外相關市場動態發展情況,評估投資項目的資產價值和質量,提高特殊目的公司的運營效益和風險防範能力,防範境外銀行臨時抽貸或特殊目的公司破產清算等導致的突發償債風險和經營風險。

十六、保險機構開展內保外貸業務可能發生擔保履約的,應當首先通過處置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資項目或者通過境外其他合法合規的融資等市場化方式化解擔保履約風險,避免擔保履約對跨境資金流動的影響。

十七、保險機構開展內保外貸業務,應當嚴格遵守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行業監管部門規定、跨境人民幣及外匯管理規定,規範融資行為,加強合規管理,防範法律風險。保險機構境外投資的風險責任人應當對內保外貸業務的合法合規性承擔責任。

十八、保險機構開展內保外貸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變相開展內保外貸業務,在境外獲得信用貸款;

(二)為本通知規定的特殊目的公司以外的其他境外企業開展內保外貸業務;

(三)將責任準備金等負債資金投資形成的資產以任何形式用於提供擔保或反擔保;

(四)投資項目或投資項目的底層資產違反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產業政策或境外投資政策;

(五)內保外貸融入資金用於除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資項目以外的業務,或向第三方發放貸款;

(六)蓄意進行內保外貸履約以騙取外匯、向境外轉移資產;

(七)虛構業務背景進行套利或非法的投機性交易;

(八)中國保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十九、保險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要求報告相關數據和資訊,並在簽訂內保外貸合同後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具體業務情況,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投資項目基本情況、資金來源安排、合作銀行和特殊目的公司資訊、融資要素資訊、融資相關檔案、提供擔保和反擔保措施等情況。

如發生內保外貸業務展期,應當在簽訂內保外貸業務展期合同後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投資項目經營情況和風險狀況,以及內保外貸業務展期原因、展期要素資訊和展期相關檔案等。

如發生可能導致擔保履約的重大風險事件,應當在事件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告。如在採用本通知第十六條所述履約風險化解措施後仍無法解決,最終發生擔保履約的,應當自擔保履約後3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並按照外匯管理規定,由成為對外債權人的境內擔保人或境內反擔保人辦理對外債權登記。

二十、已開展內保外貸業務的保險機構應當在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調整內保外貸業務,確保公司內保外貸業務符合監管規定。

二十一、中國保監會將加強與人民銀行、國家外匯局等相關部委的資訊共用和協同監管,加強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監測和風險預警,防範境外投資風險的跨市場、跨行業、跨幣種傳遞。

二十二、保險機構開展內保外貸業務過程中違反本通知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將記錄其不良行為並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採取暫停該保險機構開展內保外貸業務或境外投資業務等監管措施。

二十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保監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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