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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013319-6-2024-00101
  • 分       類:
    其他  經常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發布日期:
    2024-04-26
  • 名       稱:
    2024年外匯業務問答案例(四)
  • 文       號:
2024年外匯業務問答案例(四)

境內機構(以下簡稱承租方)使用自有外匯收入向境內租賃公司(以下簡稱出租方)支付境內經營性租賃(含飛機、船舶、大型設備)外幣租金的,應滿足哪些條件?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深化改革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2328號)(四)便利境內機構經營性租賃業務外匯資金結算。境內機構(以下簡稱承租方)使用自有外匯收入向境內租賃公司(以下簡稱出租方)支付境內經營性租賃(含飛機、船舶、大型設備)外幣租金的,應滿足下列條件:1.承租方擁有穩定的外匯收入來源,且外匯收入具有一定規模;承租方年度支付外幣租金原則上不低於等值1億美元,且支出需求合理;承租方已納入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優質企業;2.出租方購買租賃物的資金50%以上來源於外幣債務,或自境外租入租賃物需對外支付外幣租金。出租方收取的外幣租金收入原則上不得結匯使用(上繳境內稅款、註銷清算的除外),可用於支付境外租金、歸還外幣債務、向境外支付租賃物貨款以及符合外匯局規定的其他外匯支出。

銀行應遵循展業原則,在審核業務真實性和合理性後辦理境內經營性租賃外幣租金劃轉業務。承租方應在《境內匯款申請書》等交易附言欄目中填寫經營性租賃合同號並標明“外幣租金支付”字樣;出租方應在《境內收入申報單》交易附言欄目中填寫經營性租賃合同號並標明“外幣租金收取”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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