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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013319-6-2017-00001
  • 分       類:
    各類社會公眾  外匯綜合管理  其他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發布日期:
    2017-01-03
  • 名       稱:
    融資租賃相關外匯業務問答(一)
  • 文       號:
融資租賃相關外匯業務問答(一)

1.A租賃公司為註冊在天津自貿區的企業,A公司計劃同境內母公司以外幣委託貸款形式借入5000萬美元,用於開展境內融資租賃項目,租賃物金額8000萬美元,A公司是否可以收取外幣租金?

答:可以。根據《推進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天津自貿區內融資租賃類公司辦理融資租賃業務時,如用以購買租賃物的資金50%以上來源於自身國內外匯貸款或外幣外債,可以在境內以外幣形式收取租金。A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資金來源為以外幣委託貸款向境內母公司借款,即為自身國內外匯貸款,且融資金額超過購買租賃物金額的50%,因此可以在境內以外幣形式收取租金。

2.B租賃公司為註冊在天津自貿區的企業,B公司同境內某銀行針對自身融資租賃業務產生的應收賬款開展保理業務,並獲得銀行外幣融資,B公司如果用該筆外幣融資開展境內融資租賃業務,且外幣融資金額達到融資租賃業務總額的50%以上,B公司是否可以收取外幣租金?

答:不可以。根據《推進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天津自貿區內融資租賃類公司辦理融資租賃業務時,如用以購買租賃物的資金50%以上來源於自身國內外匯貸款或外幣外債,可以在境內以外幣形式收取租金。這一規定強調融資租賃業務的資金來源是債務,而上述情況中,B公司雖然通過保理業務獲得銀行融資,但B公司與銀行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因此B公司不可以收取外幣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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