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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45574632-7-2023-0139
  • 分       類:
    通知  資本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 發布日期:
    2023-05-30
  • 名       稱:
    外匯局深圳市分局關於公開徵求《“前海港企貸”業務操作指引》意見的通知
  • 文       號:
外匯局深圳市分局關於公開徵求《“前海港企貸”業務操作指引》意見的通知

為深入貫徹落實《關於金融支援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意見》,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研究並制定《前海港企貸業務操作指引》,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有關單位或個人可於2023年6月29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電子郵箱:zbxmglc@pbc.sz.gov.cn

2.通信地址:深圳市羅湖區深南東路5006號人民銀行大廈北樓12樓資本項目管理處

 

附件:前海港企貸業務操作指引

 

 

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2023年5月30日


  

附件:

 

“前海港企貸”業務操作指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關於金融支援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意見》(銀髮2023〕42號)第三條“支援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港資小微企業在500萬元人民幣的限額內從境外銀行獲得人民幣貸款”,便利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港資小微企業開展跨境融資。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以下簡稱深圳外匯局)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條 註冊在前海合作區的港資小微企業,可在不超過500萬人民幣額度內借用外債,外債債權人限定為境外銀行,提款幣種限定為人民幣(該業務簡稱“前海港企貸”)。

第三條 參與“前海港企貸”業務的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註冊在深圳市前海合作區內且成立時間為半年(含)以上的港資小微企業。

(二)房地產企業、類金融企業(包括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不適用本指引。

(三)近兩年無外匯行政處罰記錄(成立不滿兩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無外匯行政處罰記錄)。

已參與“前海港企貸”業務企業中,不再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仍持有登記的外債,可將外債持有至到期,外債資金仍可正常使用,待還本付息完畢後註銷該外債。企業新借入外債,需延續開展“前海港企貸”業務前所採用的外債模式借用外債;開展“前海港企貸”業務前未借用過外債的企業,可自主選擇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或“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債。通過“前海港企貸”業務登記的外債如有餘額,需佔用企業的外債額度。

第四條 企業申請參與“前海港企貸”業務,應在外債簽約登記時向深圳外匯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借款意向書或借款合同原件及其主要條款複印件。文本為外文的,應另附主要條款的中文譯本。

(三)營業執照複印件。

以上材料原件驗後返還,複印件加蓋企業公章由深圳外匯局留存。

第五條 企業可根據自身實際需求,同時參與深圳市外債登記管理改革試點,辦理一次性外債登記。

第六條 企業辦理外債簽約登記後6個月內未實際發生外債提款的,該筆外債登記失效。深圳外匯局辦理外債登記業務時,應備註“6個月內未實際發生外債提款的,該筆外債登記失效”。企業需再次申請參與“前海港企貸”業務的,可按照本指引規定重新申請。

第七條 企業提款後如在6個月內還款,須事前向深圳外匯局逐筆報告。

第八條 參與“前海港企貸”業務的企業,不再適用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及外債“投注差”管理規定。企業在參與“前海港企貸”業務前已借用尚未償還的外債餘額,佔用“前海港企貸”業務額度。企業後續如需變更為全口徑或高新技術和“專精特新”企業跨境融資便利化試點等借債模式,可借外債額度需扣減“前海港企貸”中已借用尚未償還的外債餘額。

第九條 企業通過“前海港企貸”借用的外債,應調回境內並在經營範圍內使用,遵循以下要求:

(一)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

(二)不得用於建設、購買非自用房地產。

(三)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證券投資或其他理財投資(風險評級結果不高於二級的理財產品及結構性存款除外)。

(四)不得用於境內股權投資。

(五)不得轉借其他企業。

第十條 企業未按本指引辦理“前海港企貸”業務的,深圳外匯局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 本指引未明確事項,依照現行外債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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