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內地與香港兩地基金互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內地與香港證券投資基金跨境發行銷售資金管理操作指引》。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註:根據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4〕第19號,以下內容已經被修改:將第十條修改為“香港(內地)基金內地(香港)發行募集資金規模占基金總資產的比例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和香港證監會關於互認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香港(內地)基金因香港(內地)持有人淨贖回,導致該基金內地(香港)持有人資產規模占該基金總資產的比例超過互認基金管理規定比例的,香港(內地)基金管理人應停止該基金內地(香港)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