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進一步規範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和外幣代兌業務,根據《行政許可法》、《外匯管理條例》、《外幣代兌機構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6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2〕27號),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加強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機構(以下簡稱特許機構)市場准入管理。對於新設立及發生股權轉讓的特許機構,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匯分局(含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分局)應認真開展現場驗收,嚴格審查申請機構的資質、股權結構或受讓人業務背景,並充分考慮本地個人本外幣兌換實際需求,合理把握特許機構審批節奏,避免出現過度競爭局面。
二、進一步加強特許機構和外幣代兌機構的日常業務管理。
(一)特許機構和外幣代兌機構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日常經營活動,履行各項數據統計及報送義務。
(二)授權銀行應加強對外幣代兌機構的管理和監督,發現外幣代兌機構未按規定辦理兌換業務的,應當及時糾正並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當地分支機構報告。
(三)各外匯分局應建立對特許機構的現場和非現場核查工作機制,並加強對特許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了解特許機構內控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防止非法宣傳、招商加盟、超範圍經營等行為的發生;加強與其他外匯分局的溝通,調查掌握轄內特許機構異地及外地特許機構本地設立分支機構情況,並跟蹤其業務開展情況。
三、及時處置特許機構、外幣代兌機構不規範經營活動。對於未經批准擅自開展業務、超範圍經營業務或者涉嫌網路炒匯的特許機構,外匯分局應及時暫停或取消其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對於外幣代兌機構,外匯分局應督促授權銀行及時暫停或取消其外幣代兌業務。
《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實施以來的特許機構從事前述行為的,按前款規定辦理。
四、各外匯分局接到本通知後,應立即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以及轄內商業銀行、特許機構。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
201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