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便利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根據《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4]第2號,以下簡稱《辦法》),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14]53號,以下簡稱《細則》)。
《細則》貫徹落實簡政放權的改革思路,整合了銀行結售匯市場准入、即期結售匯業務管理、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管理、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等方面的相關法規,並調整了部分管理內容。主要包括:一是整合銀行即期結售匯、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業務的市場准入管理,簡化銀行結售匯資訊變更備案程序。二是取消設置個人本外幣兌換統一標識的要求,明確銀行辦理對私結售匯業務應在醒目位置設置個人本外幣兌換標識。三是將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按日考核調整為按周考核,取消結售匯綜合頭寸與外匯貸存比掛鈎的政策。四是下放銀行資本金(營運資金)本外幣轉換審批許可權,取消銀行代債務人結售匯審批。五是明確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的原則性要求。
《細則》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