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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新聞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14-00091
  • 分       類:
    新聞報道  各類社會公眾  資本項目管理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14-05-19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就《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答記者問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就《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答記者問

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出台了《關於發布<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4]29),就《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相關內容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接受了記者採訪。

一、此次《規定》出台的背景如何?

此前涉及跨境擔保外匯管理的法規主要有:《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銀髮[1996]302號)、《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97]匯政發字第10號)、《關於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39號)及《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外債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3]19號)。上述法規在頒布初期,對於促進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支援對外貿易發展,促進勞務出口和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設備及資金,順利開展對外金融活動,規範對外擔保行為,加強對外擔保管理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隨著我國涉外經濟的快速增長,國際收支交易規模的不斷擴大,跨境擔保行為也日趨多樣化和複雜化,上述法規僅涵蓋對外擔保和外保內貸,未涉及其他類型的跨境擔保,已不能滿足當前市場發展需求。同時,已經明確的相關擔保管理政策,審批、核准手續較多,相對於市場需求來說管理方式較為滯後,管理成本較高。因此,外匯局以“五個轉變”為指導思想,調整管理思路,推動簡政放權和職能轉變,在前期充分調研和徵求意見的基礎上,適時出台了《規定》,以便利跨境擔保活動,推進擔保項下資本項目可兌換水平。

二、此次跨境擔保管理方式改革的主要思路是什麼?

此次出台的《規定》,主要體現了以下管理思路:

一是簡政放權。取消或大幅度縮小跨境擔保的數量控制範圍和登記範圍,只將“擔保履約後新增居民對非居民負債或債權的部分跨境擔保”納入逐筆登記範圍。同時,清理整合法規,廢止12項跨境擔保相關規範性檔案。

二是轉變職能。合理界定跨境擔保的外匯管理範圍和監管責任邊界。根據外匯管理的目標和職責,合理界定跨境擔保的外匯管理範圍,納入外匯管理的跨境擔保應主要具備以下特點:符合法律的形式要求、以付款為擔保履約方式、相對確定的履約金額、對國際收支可能產生重要影響等。同時,充分尊重上位法、國際慣例和市場需求,將外匯管理與跨境擔保交易合同的有效性判定脫鉤。外匯局基於國際收支統計法定職責的匯兌登記,在目的和效力上均不同於行業主管部門的確認登記,不作為擔保生效或對抗第三人的要件。

三是從事前審批轉向事後監管。取消所有事前審批,以登記為主要管理手段。取消擔保簽約和履約的事前審批和核准事項,代之以比例自律和登記管理;取消大部分業務資格條件限制。

四是強化風險防範。在簡政放權的同時,通過配套制度和監管手段,防止跨境擔保成為資金異常流動的通道;明確外匯局監測分析職責,強調非現場核查和監督檢查,強化違規責任的追究。

三、本次改革在內保外貸外匯管理方面有哪些內容?

《規定》中,關於內保外貸的主要管理內容有:

1.取消內保外貸的數量控制。取消境內機構融資性和非融資性內保外貸的事前審批或指標核定。

2.取消不必要的資格條件限制。除普遍適用於所有機構的一般性限制條款外(如擔保資金用途限制),取消針對特定主體(擔保人、被擔保人資產負債比例或關聯關係要求)或特定交易(如非融資性擔保)的資格條件限制。

3.以登記為主要管理方式。利用現有資本項目資訊系統對內保外貸業務進行統計、監測。

4.取消擔保履約核准。銀行可自行辦理對外擔保履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憑擔保登記憑證直接到銀行辦理履約。

5.擔保履約後形成對外債權的,應按相關要求辦理對外債權登記。

四、本次改革在外保內貸外匯管理方面有哪些內容?

《規定》中,關於外保內貸的主要管理內容有:

1.明確業務資格。債權人須是境內金融機構,債務人須是非金融機構,被擔保的債務只能是本外幣普通貸款或信用額度。

2.債權人集中登記。由債權人(即境內金融機構)通過資本項目資訊系統向外匯局集中辦理數據報備。

3.債權人自行辦理擔保履約收款。境內金融機構可直接與境外擔保人辦理擔保履約收款。

4.擔保履約後債務人辦理外債登記。擔保履約後形成債務人對外負債的,應辦理外債登記,但可不納入普通外債額度限制。債務人因外保內貸履約形成的對外負債,其未償本金餘額不超過其淨資產的1倍。

五、《規定》對境內機構簽訂除內保外貸、外保內貸以外的其他跨境擔保合同如何管理?

根據《規定》,除內保外貸、外保內貸需要履行必要外匯管理登記手續並遵守部分資格條件限制以外,境內機構可自行簽訂其他形式的跨境的擔保合同。需要強調的是,對於其他形式跨境擔保合同,《規定》只是在外匯管理方面取消了擔保簽約環節的限制,擔保項下債權人主張擔保權利和擔保人履行擔保履約義務,仍應符合擔保行為相關的外債、直接投資及證券投資等管理規定。

六、此次政策改革後如何防範和控制相關風險?

為了應對大額、集中的擔保履約而引發的對外債權和債務急劇上升對國際收支造成的風險,《規定》採取的主要風險控制手段有:一是逐筆採集可能新增對外債權債務的擔保簽約和履約數據,二是通過擔保履約傾向審核(盡職審核)、違約後暫停新簽約、資金用途負面清單等自律性要求約束當事各方的跨境擔保交易行為,三是通過債權債務登記、非現場核查和外匯檢查等手段,加強對違規擔保行為的監測和處理力度,四是通過國際收支保障條款保留外匯局對跨境擔保管理方式進行適時調整的權利。通過以上安排,擔保項下跨境資金流動風險總體可控。

七、此次改革跨境擔保外匯管理在哪些方面推進了資本項目可兌換?

《規定》的發布實施,實現跨境擔保外匯管理政策的統一和跨境擔保的基本可兌換,表現為:在內保外貸領域,此次改革在取消擔保事前審批、擔保履約核准和大部分資格條件限制的同時,仍然保留了簽約環節的逐筆登記;在外保內貸領域,在符合相關限制性條件的情況下,允許中、外資企業自行簽約,並允許在淨資產的1倍內辦理擔保履約,統一併大幅度改善境內中、外資企業的外保內貸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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