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外匯指定銀行:
為進一步促進投資便利化,支援實體經濟發展,現就外國投資者外匯專用賬戶內資金結匯繳納海上合作油氣田棄置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外國投資者外匯專用賬戶內資金可以結匯繳納海上合作油氣田棄置費,由外匯指定銀行直接辦理,無須外匯局核准。
二、外匯指定銀行在受理結匯繳納海上合作油氣田棄置費時,須審核以下材料:
(一)商務主管部門對合作開髮油氣田項目總體開發方案的批覆;
(二)已報國家相關主管部門備案的《合作項目的棄置費預備(或調整)方案》或《合作項目的棄置費實施方案》;
(三)其他與海上合作油氣田棄置費相關的證明材料。
三、鑒於目前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資訊系統尚無法進行外國投資者外匯專用賬戶結匯備案,外匯指定銀行應按《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補充通知》(匯綜發[2011]88號)附表1的填報要求,將此類結匯業務的相關資訊按月逐筆上報所在地外匯局,待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資訊系統完善備案功能後,可不再上報紙質報表。
四、以中外合作開採海上或陸上油氣田項目名義開立其他資本項目外匯賬戶的,外方合作者按規定需要以賬戶內資金結匯繳納棄置費,參照本通知前述規定辦理。
特此通知。
201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