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維護國際收支平衡,防範異常跨境資金流入風險,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適度壓縮2010年度境內機構短期外債餘額指標總規模,共核定境內機構短期外債餘額指標324億美元,在2009年指標規模基礎上調減1.5%。同時,為優化指標分配結構,提高指標使用效率,國家外匯管理局調減了指標曆史基數大、指標使用率低的中、外資金融機構指標,對近年貿易融資業務發展較快的股份制銀行和地方性商業銀行給予適當政策傾斜。現就2010年度(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下同)境內機構短期外債餘額指標(以下簡稱“指標”)核定情況和相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核定部分中資銀行2010年度指標993800萬美元(詳見附表1)。
核定部分法人制外資銀行及對指標實行集中管理的外資銀行分行2010年度指標1454935萬美元(詳見附表2)。
核定各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各分局”)用於轄區內中、外資法人制銀行、未對指標實行集中管理的外資銀行分行以及中資企業等機構的地區指標790400萬美元(詳見附表3)。
指標被調減的境內機構,如在調減之日借款人納入指標控制的短期外債餘額已經超過新核定指標的,應在三個月之內將實際受指標控制的短期外債餘額調減到新核定指標之內。
二、各分局應從服務經濟增長、支援貿易融資、防範外部金融風險和促進國際收支平衡角度出發,根據所轄機構的指標使用情況和資金來源運用結構特點,公平合理地分配、調劑指標,提高指標使用效率。
各分局應引導、鼓勵境內機構拓展貿易融資業務,促進實體經濟和對外貿易健康發展。2010年分局地區指標應優先向貿易結算量大的銀行傾斜,保證指標優先用於支援境內企業進出口業務的貿易融資。
三、境內機構應嚴格按照《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外債管理暫行辦法》等外債管理規定借入、使用和償還外債,並在外債統計監測系統辦理外債登記。
四、關於中資企業借用短期外債
(一)各分局可將2010年度地區部分指標以餘額方式核定給轄內符合條件的中資企業。
(二)核定給中資企業的指標僅限用於其借入的簽約期限不超過一年(含)的短期外債。中資企業指標項下短期外債未償本金餘額不得超過為其核定的指標。各分局可根據轄內機構的指標使用情況,在金融機構和中資企業之間調劑使用指標。
(三)核定指標的中資企業須屬國家產業政策鼓勵或允許的行業,並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較強的償債能力。
(四)中資企業借用的短期外債不得結匯使用。
(五)中資企業借用短期外債須嚴格按照現行的短期外債管理有關規定,逐筆辦理外債登記,開立外債專用賬戶和辦理還本付息需經外匯局核准。
五、各分局應通過外債統計監測系統對轄內金融機構和中資企業的短期外債餘額及其變動情況進行監測,對轄內金融機構和中資企業的短期外債餘額指標執行情況進行嚴格管理,並於每季度後15個工作日內通過門戶網電子郵箱(debt@capital.safe)將《XXXX年X季度末XXX地區轄內機構短期外債餘額指標執行情況表》(附表4)報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
特此通知。
附表:(略)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