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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新聞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6-00088
  • 分       類:
    經常項目管理  新聞報道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6-04-13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就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政策調整答記者問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就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政策調整答記者問

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發布《關於調整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 ,對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服務貿易售付匯及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等三項管理政策進行了調整。記者專門就此採訪了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

問:請問,此次調整三項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政策主要是出於什麼考慮?

答:近年來,為適應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我們遵循經常項目可兌換原則,努力推進貿易便利化,不斷完善管理,逐步理順外匯供求關係,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逐步統一中外資企業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政策,數次提高賬戶限額並延長超限額結匯期限;根據服務貿易發展特點,簡化服務貿易購付匯憑證和手續;逐步提高境內居民個人購匯指導性限額,持外幣信用卡在境外透支消費回國後可如數購匯償還,等等。上述政策的不斷調整,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境內機構和個人經常項下外匯持有和使用的需求,便利了對外貿易和人員往來。但是,與涉外經濟的發展需要相比,還存在一些制度性約束和不便利之處。對此,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進一步改善經常項目外匯管理。

問:這次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政策調整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此次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政策調整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內容:一是取消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開戶事前審批。除開立首個賬戶需進行機構基本資訊登記外,企業開立、變更和關閉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由銀行按外匯管理要求和商業慣例直接辦理並向外匯局備案,無需經外匯局審批;二是調整賬戶限額核定辦法,提高限額水平。過去限額的核定僅以境內機構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為依據,新的核定方法綜合考慮收入和支出結構,由以前按收入的50%80%核定,統一調整為按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80%與經常項目外匯支出的50%之和確定。對於上年度沒有經常項目外匯收支且需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境內機構,其初始限額由不超過等值20萬美元調整為50萬美元;三是允許有進口支付需求的企業提前購匯存入外匯賬戶,更加便利進口企業的生產經營用匯安排。

目前,企業可保留外匯的數額已基本滿足持匯用匯需求,限額已不構成對企業進出口活動的限制。之所以繼續保留賬戶限額,是考慮到我國現階段市場發育尚待完善,市場化的調控手段尚需加強,金融體系還比較脆弱,市場的微觀基礎也還需健全。保留限額管理手段,可根據形勢變化和實際需要主動進行調整,促進改革的穩步有序推進及國家經濟金融的穩定。

問:進一步簡化服務貿易外匯手續體現在哪些方面?

答:此次對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政策調整的核心,是簡化服務貿易售付匯憑證,放寬服務貿易售付匯審核許可權。主要內容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境內機構辦理等值5萬美元以下、個人辦理等值5千美元以下服務貿易購付匯手續時,可不再提交相關稅務憑證,憑合同或發票即可辦理;二是將以往外匯指定銀行、所在地外匯分局、外匯局按5萬美元以下、550萬美元、50萬美元以上分三檔審核,調整為外匯指定銀行、所在地外匯分局按10萬美元以下、10萬美元以上兩檔審核,外匯局不再負責具體審核;三是允許國際海運企業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支付國際海運項下運費及相關費用,不再對其購匯行為進行限制。以前,貨主必須委託運輸代理企業代其對外支付國際海運項下運費及相關費用,政策調整後,貨主可根據業務需要直接對外支付海運運費及相關費用。

問:這次對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管理的改革力度較大,其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首先,是將過去按出國時間長短分別核定不同數額的供匯,統一調整為確定一個西曆年度內的購匯總額,目前這一總額定為2萬美元;其次,年度總額內購匯的手續大大簡化,從需提供各種真實憑證簡化為境內居民個人憑本人真實身份證明並向銀行申報用途後即可購買;第三,對於超過年度總額的用匯需求,只要提供了真實需求憑證,經銀行審核後仍可按實際需要購買;第四,取消對境內居民個人購匯核銷管理。

問:此次經常項目外匯管理三項政策調整力度較大,如何在深化改革的同時加強對風險的防範?

答:此次政策調整在放寬管理、簡化手續、促進便利的同時,對加強監管與監測、強化統計預警分析提出了明確要求,並且在政策設計時也充分考慮控制風險的要求。

一是充分利用資訊化手段,加強非現場監管與監測。通過“外匯賬戶管理資訊系統”和“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管理資訊系統”,及時、準確地採集有關外匯賬戶和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的詳細資訊,對之實施監測,加強預警;二是為防範和控制風險留有手段。如可根據涉外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和國際收支形勢,適時調整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和境內居民個人購匯年度總額,個人購匯應由本人或委託其直系親屬辦理,所購外匯匯出或攜出境外、提取外幣現鈔,仍按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三是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打擊投機活動和洗錢等犯罪行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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