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中文繁體中文English 微信
微博
無障礙 用戶登錄
設為首頁加入收藏
外匯新聞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5-00040
  • 分       類:
    經常項目管理  新聞報道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5-08-03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進一步調整居民個人經常項目購匯政策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進一步調整居民個人經常項目購匯政策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和對外交往不斷擴大,赴境外留學、旅遊、考察及探親等方面的居民人數不斷上升,居民個人經常項目用匯需求日益增加。為更好地滿足居民個人真實合理的用匯需求,方便簡化購匯手續,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發布《關於調整境內居民個人經常項目下因私購匯限額及簡化相關手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提高了境內居民個人經常項目下因私購匯指導性限額。對於持因私護照的境內居民個人出境旅遊、探親、考察等有實際出境行為的購匯指導性限額,出境時間在半年以下的,由等值3000美元提高為等值5000美元;在半年(含)以上的,由等值5000美元提高到等值8000美元。對於境外直系親屬救助、繳納國際組織會費、境外郵購等有實際用匯需求但沒有出境行為的購匯,指導性限額由等值3000美元調整為等值5000美元。

  《通知》簡化了有關購匯憑證。一是取消了出境旅遊、探親、考察等有實際出境行為的境內居民個人購匯時須提交身份證或戶口簿的要求,上述居民個人購匯時持含有身份證號碼資訊的因私護照和有效簽證即可辦理。二是簡化了自費留學人員的購匯憑證。為方便廣大留學生用匯,將原來要求自費留學人員購匯時必須提供境外學校的錄取通知書或費用證明的原件放寬到原件、傳真件或網上下載件均可,同時取消了必須提供錄取通知書和費用證明翻譯件的要求。此外,對於自費留學人員購買第一學年或第二學年的學費和生活費須提交的具體憑證方面也進行了相應的簡化。《通知》還大大降低了自費留學人員購匯時預交人民幣保證金的要求,將人民幣保證金金額由原來的21降低為每筆2000元人民幣。

  《通知》還規定,對於境內居民個人持境內金融機構發行的外幣卡在境外進行的經常項目下的消費支付所形成的透支,持卡人可以在發卡金融機構購匯償還,購匯金額沒有數量限制。這就為居民個人境外消費提供了一種更為便捷和安全的支付方式。

  個人因私購匯政策的調整是國家外匯管理局進一步落實經常項目可兌換原則,促進個人用匯便利化的舉措,將進一步滿足境內居民個人正常、合理的經常項目外匯需求,同時有利於遏制外匯非法交易,維護外匯市場秩序。

  《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完)

分享到:
【列印】 【關閉】

聯繫我們 | 法律聲明 | 網站地圖 | 設為首頁 | 加入收藏

國家外匯管理局主辦 著作權所有 授權轉載 最佳解析度:1280*768

網站標識碼bm74000001   京ICP備06017241號   京公網安備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