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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新聞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5-00055
  • 分       類:
    經常項目管理  新聞報道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5-05-27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規範出口預收貨款和轉口貿易收匯管理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規範出口預收貨款和轉口貿易收匯管理

       近年來,我國國際收支援續較大順差,外匯資金持續流入。在貿易外匯收支活動中,一些無貿易背景的短期資金以投機逐利為目的,通過進出口收付匯渠道流入境內結匯,加大了國際收支不平衡。為此,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發布《關於現階段完善出口預收貨款和轉口貿易收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範和完善現階段出口預收貨款和轉口貿易收匯行為,促進對外貿易健康發展,抑制投機行為,維護我國國際收支平衡。

  《通知》要求,銀行在收到收匯單位的境外匯款後,應當根據匯款指示認真審核匯款性質。對於單筆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的四類境外匯款,銀行應將其轉入收匯單位開立的待結匯賬戶,包括:一是預收貨款;二是轉口貿易收匯;三是境外匯款指示中明確入經常項目外匯結算賬戶,但銀行據此無法判斷具體交易性質的款項;四是境外匯款指示中明確結匯入人民幣賬戶,但銀行據此也無法判斷具體交易性質的款項。

  《通知》規定,待結匯賬戶中的外匯資金結匯時,收匯單位應當向銀行書面說明結匯款項性質,提供相應單證,按以下規定辦理:收匯單位書面說明屬於出口預收貨款的,憑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正本辦理結匯。對於境內有人民幣支付需要又暫時不能提供核銷單正本的,憑收匯單位提供的標明結匯後人民幣資金用途的支付指令辦理結匯,結匯後人民幣資金應當直接向支付指令上指定的支付方以外的收款人支付;收匯單位書面說明屬於先支後收轉口貿易外匯收入的,憑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複印件、轉口貿易合同辦理結匯;收匯單位書面說明屬於先收後支轉口貿易外匯收入的,在辦理轉口貿易對外支付前不得結匯,在完成對外支付後,餘額部分憑轉口貿易合同辦理結匯;收匯單位書面說明屬於貿易項下其他款項的,憑核銷單正本辦理結匯;收匯單位書面說明屬於經常項目下其他款項的,對於境內有人民幣支付需要的,憑收匯單位提供的標明結匯後人民幣資金用途的支付指令辦理結匯。

  為了便利企業開立和使用待結匯賬戶,保證正常的生產經營,國家外匯管理局在操作上最大限度地簡化了程序和單證。《通知》明確,銀行為收匯單位開立待結匯賬戶,不需外匯局批准。待結匯賬戶餘額不計入經常項目外匯結算賬戶限額。進入待結匯賬戶的資金,原則上只要能夠證明真實交易背景即可辦理結匯。對部分資金實行支付結匯制,收匯單位只要提供標明結匯後人民幣資金用途的支付指令即可辦理結匯,不會影響企業的正常支付和業務經營。

  《通知》自200561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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