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規範汽車金融公司外匯管理,現將汽車金融公司有關外匯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汽車金融公司為外商獨資或中外合資的,可持以下檔案和材料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申請在境內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資本金賬戶:
(一)開戶書面申請(包括公司基本情況、開戶銀行等內容);
(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其籌建的批覆檔案;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四)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檔案和材料。
中外合資汽車金融公司申請開立外匯資本金賬戶還應提供中外各方合資協議(或合同)。
汽車金融公司應在開立外匯資本金賬戶後5個工作日內,將開戶有關情況報外匯局備案。
汽車金融公司開立外匯資本金賬戶的數量不得超過3個。
二、汽車金融公司資本金賬戶的收入範圍為外國投資者匯入的註冊資金,支出範圍為銀行存款、經常項下的對外支付和經外匯局核準的其他外匯支出。
三、已開立資本金賬戶的汽車金融公司若在籌建期滿後未取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開業批覆,籌建組可向外匯局申請將賬戶內剩餘資金匯出境外並關閉外匯資本金賬戶。
四、汽車金融公司如需將其外匯資本金賬戶內的資金結匯,應持以下檔案和材料向外匯局提出申請,憑外匯局開立的核准件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手續:
(一)結匯書面申請(包括自申請日起3個月內的結匯資金用途說明);
(二)公司當期外匯資本金賬戶與人民幣賬戶銀行對賬單;
(三)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其開業的批覆檔案(首次結匯時提供);
(四)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汽車金融公司每次申請結匯的等值人民幣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其最近3個月內有確定用途的人民幣資金總額與其現有人民幣資金總額之間的差額。
汽車金融公司的結匯資金僅限於提供購車貸款、支付公司日常經營費用以及經外匯局批準的其它用途。
六、汽車金融公司不得將尚未結匯的外匯資本金用於外匯質押人民幣貸款。
七、汽車金融公司境外股東資本金流入的驗資程序按照《財政部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外商投資企業驗資工作及健全外資外匯登記制度的通知》(財會[2002]1017號)執行。
八、汽車金融公司只能發放人民幣貸款,且在收取客戶歸還的貸款本息時,只能收取人民幣。
九、汽車金融公司應當遵照《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得吸收境內股東的外匯存款,不得舉借外債,不得辦理對外擔保。
十、汽車金融公司如需支付外方股東利潤,應持以下檔案和材料向外匯局提出申請,憑外匯局核准件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付匯手續:
(一)書面申請;
(二)稅務憑證;
(三)公司董事會有關利潤分配決議;
(四)最近一期驗資報告;
(五)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利潤發生年度的利潤及利潤分配情況報告;
(六)公司當期外匯資本金賬戶銀行對賬單;
(七)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汽車金融公司如未將該年度應付外方股東利潤購匯匯出的,應向外匯局備案。
十一、汽車金融公司在發生國際收支業務時,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業務操作規程》和《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及損益申報業務操作規程》的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十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對汽車金融公司外匯資本金賬戶以及結匯、購付匯情況進行檢查時,汽車金融公司應積極配合有關檢查工作,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十三、汽車金融公司違反本通知及其他外匯管理規定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及其他外匯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十四、本通知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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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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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000014453-2004-0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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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通知 金融機構外匯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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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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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0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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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汽車金融公司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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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 匯發[2004]72號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汽車金融公司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