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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新聞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4-00073
  • 分       類:
    外匯檢查與法律適用  新聞報道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4-06-18
  • 名       稱:
    福建對“地下錢莊”案件進行公開宣判
  • 文       號:
福建對“地下錢莊”案件進行公開宣判

  近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召開公開宣判大會,對福建省2003年破獲的地下錢莊案件的11名犯罪嫌疑人進行了宣判。這是近年來福建省司法部門首次就地下錢莊等非法買賣外匯案件進行公開宣判。

  2003825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與福建省公安廳在前期調查經營並初步掌握了鄭亦細命、林水宋仔等人涉嫌經營地下錢莊情況的基礎上,出動公安、邊防武警和外匯局人員共213人,聯合對福州、泉州、南平等地區涉嫌經營地下錢莊的窩點開展了代號為“8.25”的突襲行動。此次行動共搗毀涉嫌經營地下錢莊窩點18個,抓獲涉案人員30人,當場繳獲美元、日元、港幣、澳大利亞元等外幣現鈔摺合人民幣37.29萬元和人民幣現鈔13.82萬元,凍結508個賬戶,累計凍結款項摺合人民幣4000多萬元,銀行存摺104本、銀行卡49張及一批賬簿和記賬憑證,查扣作案工具點鈔機1台、電腦4台、傳真機2部、本田雅閣轎車1輛。

  經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32月至8月,鄭亦細命等5人非法買賣外匯共計15.3萬美元、10504萬日元、929.31萬港元、8250新加坡元;林水宋仔等6人非法買賣外匯摺合216.41萬美元。福清市人民法院認為,鄭亦細命和林水宋仔在國家指定的外匯交易場所以外長期進行非法買賣外匯活動,擾亂了金融市場和國家外匯管理秩序,涉及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法》規定,構成非法經營罪。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處鄭亦細命有期監禁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2萬元;判處施樂龍等4人有期監禁一年至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5萬元;判處林水宋仔等6人有期監禁一年至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10萬元。

  福建省外匯分局還將根據已掌握的證據,對所有參與外匯非法交易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新發現的線索繼續延伸檢查,涉嫌刑事犯罪的將及時移交公安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次公開宣判充分顯示了公安、外匯和司法部門通力合作,打擊地下錢莊的成果和決心,有力地打擊了不法分子的氣焰,宣傳了外匯管理法規,增強了廣大群眾的守法意識,為進一步打擊非法買賣外匯活動、推進我國外匯領域反洗錢工作營造了更好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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