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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新聞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4-00074
  • 分       類:
    國際收支統計與結售匯管理  新聞報道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4-06-16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金融機構及時辦理結售匯業務登記備案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金融機構及時辦理結售匯業務登記備案

  近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於金融機構辦理結售匯業務登記備案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要求在2004325日前已經營結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到外匯局辦理登記備案,全部登記備案手續應在2004930日前完成。

  結售匯業務是我國現行結售匯管理體制下一項政策性很強的業務,與一般的外匯業務有著本質區別。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不僅是從事人民幣與外幣兌換買賣的商業行為,更重要的是依據國家外匯管理法規審核客戶交易的真實性和合規性,實際上是代外匯管理部門在匯兌環節履行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核的職能。此外,銀行在辦理結售匯業務時,執行外匯管理政策的力度直接影響到外匯市場的平穩運行、人民幣匯率和國家外匯儲備。因此,有必要對銀行結售匯業務實行特殊監管。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2002年發布的有關規定,銀行結售匯業務的市場准入和退出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外匯管理局審批。適應我國金融監督管理體制的改革,20031227日新修訂的《商業銀行法》規定,結售匯業務的市場准入管理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中國人民銀行於2004325日發布《關於結售匯業務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具體負責金融機構結售匯業務的市場准入、退出管理,以充分發揮外匯管理的專業化優勢,使國家外匯管理政策得到全面和準確貫徹執行;此外,中國人民銀行還要求已經營結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到相應的外匯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以便外匯局全面掌握金融機構辦理結售匯業務的資訊,進一步完善結售匯業務管理。

  為了保證金融機構辦理結售匯業務登記備案手續的順利進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了《通知》,按照操作簡便、管理到位的原則,具體明確了登記備案的要件、時間和管理許可權等有關內容,並根據目前中資銀行和外資銀行結售匯業務的實際情況和有關監管原則,對中、外資銀行辦理登記備案的手續分別作出了規定。

  根據《通知》精神,金融機構應當憑原主管部門批准經營結售匯業務的批准檔案、《金融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按規定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登記備案。

  《通知》自20046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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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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