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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新聞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4-00077
  • 分       類:
    新聞報道  各類社會公眾  資本項目管理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4-05-26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完善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本項目結匯和外債登記管理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完善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本項目結匯和外債登記管理

  為引導外商投資資金在境內合理有序流動,維護和促進國際收支平衡,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了《關於改進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項目結匯審核與外債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完善和落實了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項目結匯和外債登記的管理政策。

  2003年以來,我國資本項目結匯增長較快,尤其是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和外債結匯增長顯著。在2003年進行的外匯指定銀行收匯、結匯業務專項檢查中,國家外匯管理局發現了一些違規行為和異常情況,表明某些無真實交易背景的資金基於套利動機可能通過資本項目渠道流入境內。主要表現為:部分企業資本項目結匯規模明顯超出其正常經營所需,結匯資金的使用超出了其正常的經營範圍;部分外匯指定銀行違規為企業辦理資本項目超限額入賬和結匯、擅自為企業開立資本項目外匯賬戶等。

  針對上述情況,《通知》對現有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政策措施進行了進一步的完善和落實。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實行支付結匯制度,完善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支付結匯制度是指企業申請辦理資本金和外債結匯應基於真實的交易需求,除用於本企業開支的小額結匯外,對於大額結匯支付,銀行應憑企業提供的人民幣資金的書面支付命令,直接劃往指定的收款人,不得進入結匯企業的人民幣賬戶。

  具體來說,外匯局以及經授權的外匯指定銀行在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和外債結匯時,除按照原有要求進行審核外,對於一次結匯金額在20萬美元以上的,應要求申請結匯的企業提供有關結匯資金用途的書面支付命令,直接向其指定的收款人進行支付。對於企業支付工資、留存備用金或結匯資金在20萬美元以下(含20萬美元)的小額支付,可以不要求申請企業提供書面支付命令而將結匯資金進入申請企業人民幣賬戶,但該企業在辦理下一筆結匯時,應提供上一筆結匯資金的用途明細清單。如果外商投資企業外債資金結匯用於償還人民幣債務,外匯局應不予批准。

  二是嚴格執行外商投資企業舉借外債的管理政策。根據現行利用外資法律和《外債管理暫行辦法》,將外商投資企業舉借的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和短期外債餘額之和,嚴格控制在審批部門批準的項目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之間的差額以內。非經原審批部門批准變更投資總額,外匯局不得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超額匯入部分外債資金的登記和結匯核准手續。

  《通知》所推行的支付結匯制度是在現行外匯管理法規框架內對結匯審核內容的微調,並未對現行法規進行重大修改,而且也不會額外增加企業的經營成本和審批項目;而外債規模控制條款是對《外債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內容的進一步細化,未增加新的審批項目和審核內容,旨在增強外債規模管理的可操作性。因此,這兩項措施都是對現有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法規的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均不會影響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

  《通知》將有利於打擊外匯非法投機活動,遏制資本金和外債結匯的短期快速增長,保持貨幣政策和人民幣匯率的基本穩定,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同時,國家外匯管理局將繼續鼓勵外商在華從事合法的投融資活動,推動和實施改進外商投資環境的一系列投資貿易便利化措施,維護外商在華投資合法權益,確保外商投資企業正常經營。此外,國家外匯管理局還將積極創造有利條件,進一步完善外匯市場建設,適時推出外匯避險交易工具,幫助企業防範匯率風險,更好地開展國際化經營。

《通知》自20047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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