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中文繁體中文English 微信
微博
無障礙 用戶登錄
設為首頁加入收藏
外匯新聞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4-00091
  • 分       類:
    國際收支統計與結售匯管理  新聞報道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4-03-22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規範居民個人外匯結匯管理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規範居民個人外匯結匯管理

  為了進一步完善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規範銀行對居民個人辦理外匯結匯業務的操作,加強對個人外匯資金流動的監管,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了《關於規範居民個人外匯結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居民個人外匯管理的若干規定作了適當調整。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對外開放的擴大,境內居民個人對外交流日益增加,居民個人的合法外匯收入也呈增長態勢。居民個人可以按規定將外匯收入結匯,即將外匯收入賣給銀行,換成人民幣。《通知》對居民個人外匯收入的結匯,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和規範。其指導原則是:進一步促進貿易和投資便利化,使符合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的貿易和投資活動順利進行;同時,又能有效管理資本項目,防止投機性跨境資本交易活動通過居民和非居民個人的非貿易外匯渠道來完成。

  《通知》規定,境內居民個人的合法外匯收入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到銀行辦理結匯,銀行應當嚴格按規定對居民個人結匯進行真實性審核。居民個人一次性結匯金額在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下的,可憑真實身份證明直接到銀行辦理;一次性結匯金額在等值1萬美元以上、5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下的,由銀行審核有關收入合法性的證明材料後予以辦理;一次性結匯金額在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居民個人應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後到銀行辦理。對於居民個人貿易項下外匯收入的結匯,應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憑相關的真實性證明材料到銀行辦理。居民個人資本項下結匯應按資本項目有關規定管理。

  《通知》還要求銀行在辦理居民個人結匯業務時,嚴格執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及時向上級行和所在地外匯局報告大額和可疑的外匯資金交易資訊。

  《通知》自200441日起施行。


 

附件1: 《關於規範居民個人外匯結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分享到:
【列印】 【關閉】

聯繫我們 | 法律聲明 | 網站地圖 | 設為首頁 | 加入收藏

國家外匯管理局主辦 著作權所有 授權轉載 最佳解析度:1280*768

網站標識碼bm74000001   京ICP備06017241號   京公網安備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