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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新聞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3-00037
  • 分       類:
    經常項目管理  新聞報道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3-09-01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調整境內居民個人經常項目下購匯政策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調整境內居民個人經常項目下購匯政策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擴大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境內居民個人的對外交流日趨頻繁。為更好地滿足居民個人經常項目下真實合理的用匯需求,方便和規範居民個人向銀行購買外匯,抑制外匯非法交易,國家外匯管理局於91日發布了《關於調整境內居民個人經常項目下購匯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提高境內居民個人購匯指導性限額,擴大境內居民個人的供匯範圍,並修訂了有關的管理規定。

  《通知》規定,境內居民個人出境前購匯的指導性限額由原來的等值2000美元(港澳地區等值1000美元)調整為,出境時間在半年以內的,每人每次可向銀行購匯等值3000美元,出境時間在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每人每次可向銀行購匯等值5000美元。對於繳納境外國際組織會費、境外郵購和境外直系親屬救助等沒有實際出境行為的用匯,其購匯指導性限額統一提高到等值3000美元。

  在提高居民個人出境前購匯指導性限額的基礎上,對於居民個人出境後超出購匯金額的經常項目消費或支出,在居民個人能夠證明其確屬經常項下用匯的前提下,允許其回國入境後辦理補購外匯手續。凡持有境內銀行發行的外幣信用卡的居民個人,在境外持卡消費後形成的外匯墊款,允許其購匯償還;對於居民個人在申領外幣信用卡時,無法提供外匯保證金的,允許其在出境前以自有人民幣存款作為保證金開立外幣信用卡。對於居民個人在境外因特殊原因需超出購匯金額進行的消費或支出,如交納自費出國(境)學習學費、境外就醫醫療費的,在外匯局審核其確屬經常項下用匯後,允許其持相應證明材料到銀行辦理補購外匯手續。

  《通知》還規定,放寬對自費出國(境)學習人員的供匯範圍。為進一步滿足當前自費出國(境)學習人員的用匯需要,將自費出國(境)學習人員的供匯範圍由原來的大學預科以上人員擴大到所有自費出國(境)學習人員。今後,所有自費赴國(境)外學習及培訓的人員均可持規定的證明材料到銀行辦理學費和生活費的購匯手續。

《通知》自2003101日起實施。

背景資料

 

居民個人購匯管理政策調整對照表

 

調整內容

調整前

調整後

居民個人辦理出境旅遊、朝覲、探親會親、境外就醫、商務考察、被聘工作、出境定居、國際交流、境外培訓、其他出境學習、外派勞務等項下購匯。

可購匯等值2000美元(港澳地區等值1000美元)。

凡其簽證上的出境時間在半年以內的,每人每次可購匯等值3000美元;出境時間在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每人每次可購匯等值5000美元。

繳納境外國際組織會費、境外直系親屬救助、境外郵購等沒有實際出境行為的購匯指導限額。

繳納境外國際組織會費:等值2000美元;

境外直系親屬救助、境外郵購:等值1000美元。

統一調整為每人每次等值3000美元。

14歲(含14歲)以下兒童購匯的指導性限額。

減半執行。

全額供匯。

自費出國(境)留學人員的供匯範圍。

大學預科以上(含預科)自費出國(境)留學人員.

所有自費出國(境)留學人員。

邊境旅遊的供匯範圍。

僅在黑龍江、內蒙古和新疆試點。

 

全國所有具有邊境旅遊的地區。購匯指導性限額仍為每人每天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每人每次購匯最高限額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

出境旅遊的購匯指導性限額。

購匯指導性限額包含旅行社的團費部分。

不再包含旅行社收取的團費部分,團費可由旅行社另行購匯支付。

居民個人持多次往返簽證(或簽注)購匯的。

 

 

兩次購匯時間的間隔不得少於30天。

居民個人出境後超出購匯金額的經常項目消費或支出。

 

在居民個人能夠證明其確屬經常項下用匯的前提下,允許其回國入境後辦理補購外匯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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