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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新聞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3-00049
  • 分       類:
    新聞報道  各類社會公眾  資本項目管理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3-07-17
  • 名       稱:
    退還匯回利潤保證金落實境外投資審批制度改革
  • 文       號:
退還匯回利潤保證金落實境外投資審批制度改革

  為貫徹實施走出去發展戰略,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的有關精神,國家外匯管理局已取消了境外投資匯回利潤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制度,對境外投資項目不再收取保證金。78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於退還境外投資匯回利潤保證金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宣布自即日起將已經收取的保證金退還給相應的投資主體,切實做好取消保證金制度的各項善後工作。

自《通知》發布之日起到2004331日前,各投資主體可到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外匯管理部)辦理退還保證金手續。在國家外匯管理局總局繳納保證金的投資主體仍到國家外匯管理局總局辦理退還手續。逾期未辦理退還手續的,視為投資主體自動放棄對保證金擁有的相關權益。

投資主體申請退還保證金時,應向外匯局提交以下材料:

1、投資主體經工商年審的營業執照(正本和複印件),正本驗後退還給投資主體,複印件由外匯局留檔。

如果原投資主體發生了變更,則申請退還保證金的新投資主體除提交其經工商年審的營業執照正本及複印件之外,同時提交證明其享有該項保證金受益權的有關檔案。具體指:原投資主體發生了名稱變更的,則新投資主體需提供有關主管部門對名稱變更的批准檔案;原投資主體與其它單位合并的,退給合并後形成的新投資主體,但應提供有關主管部門對合并的批准檔案及合并協議,且合并協議中明確規定新投資主體繼續享有該項境外投資的相關權益;原投資主體分立成幾個新單位的,僅退給分立後享有該項境外投資相關權益的新投資主體,但應提供有關主管部門對分立的批准檔案及分立協議,且分立協議中明確規定新投資主體繼續享有該項境外投資的相關權益。投資主體已破產、解散、清算的,其向外匯局繳納的保證金不再退還。

2、繳存保證金的存款憑證或者匯款憑證(原件及複印件),原件驗後退還給投資主體,複印件由外匯局留檔。

3、投資主體為其經辦人員開具的介紹信。

4、投資主體指定賬戶的開戶行、戶名和賬號,其中戶名與投資主體名稱應嚴格一致。

經外匯局審核,投資主體身份無誤,所交保證金尚未退還的,外匯局將保證金的本金及利息一併退還給投資主體。

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各分局(外匯管理部)高度重視此項工作,保證及時、足額、準確地將保證金退還給相應的境內投資主體。

詳情可查詢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www.safe.gov.cn)發布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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