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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3-00122
  • 分       類:
    通知  金融機構外匯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3-04-28
  • 名       稱: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部分銀行試行辦理個人外匯預結匯匯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 文       號:
    匯發〔2003〕48號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部分銀行試行辦理個人外匯預結匯匯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

為方便境外個人通過銀行辦理外匯匯入匯款,規範境外匯款業務的外匯管理,經商中國人民銀行,現決定允許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有條件的境外分行試行辦理境外個人外匯預結匯匯款業務(以下簡稱預結匯匯款)。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管理原則和操作程序

(一)本通知所稱預結匯匯款是指境外分行辦理境外個人向境內的外匯匯入匯款時,如匯款人要求以人民幣交付收款人,境外分行先按照其總行制定的匯款日現匯買入價將所匯匯款折成人民幣,告知匯款人所匯的人民幣金額,再將外匯匯往指定的境內收款行,境內收款行根據境外分行的付款指令,通知解付行對收款人直接解付人民幣的特定匯款方式。

(二)本通知所稱有條件的境外分行是指經總行授權試辦預結匯匯款,並經當地金融監管當局批准開辦居民或非居民匯款業務的境外分行。

(三)銀行試辦預結匯匯款的客戶限制。預結匯匯款的匯款人為境外個人,包括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收款人為境內居民個人。

(四)銀行試辦預結匯匯款的業務範圍及匯款金額限制。銀行的預結匯匯款只能辦理個人經常項下外匯匯款,不得辦理資本項下外匯匯款。

為嚴格遵守國家外匯管理規定,預結匯匯款單筆金額暫限定在等值5萬美元(含)以內。其中,等值1萬美元(含)以下的匯款,境外銀行可直接辦理;等值1萬至5萬美元(含)的匯款,境外銀行需審核匯款人的身份證明和資金來源證明,留存匯款人身份證明複印件和資金來源證明複印件備查。為保證境內收款行準確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境外分行需將下列資訊傳送給境內收款行:匯款人姓名、收款人姓名、匯款外匯金額、匯款人民幣金額、交易性質。

(五)試辦預結匯匯款的銀行需要指定總行營業部或一家境內分行作為境內收款行。境內收款行的主要職責是:

1、集中辦理預結匯匯款業務的收款轉匯業務。

2、根據境外匯款行的指令將人民幣撥付解付行,由解付行對收款人進行解付。  

3、辦理境外匯款行的匯入匯款的結匯手續。

4、辦理大額報備和代收款人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境內收款行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和外匯管理有關規定,向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統一進行大額和可疑外匯交易報告。境內收款行還應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操作規程的規定代收款人進行逐筆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預結匯匯款不實行限額申報。

(六)境外個人可以自由選擇預結匯匯款或一般外匯匯款方式,境外分行不得強制要求匯款人採取何種匯款方式。

(七)境外分行在試辦預結匯匯款業務的匯率使用上,需使用其總行制定的當日匯買價進行折算。

(八)在匯款速度上,境外分行需在受理客戶匯款業務的當天將外匯匯給境內收款行。境內收款行需在收到境外分行匯款指令當天辦妥收款轉匯手續並通知解付行。境內解付行需在收到收款行解付通知當天辦妥解付手續。

(九)為了避免境內收款行在辦理收款轉匯時所承擔的風險,境外匯款行應撥付外匯資金結匯作境內收款行的人民幣鋪底資金。境內收款行需對人民幣鋪底資金設立專用帳戶,該帳戶原則上不得透支,如發生透支,不得超過一天。境內收款行需在透支行為發生兩日內,將透支情況報當地人民銀行備案。境內收款行需按月與境外匯款行核對人民幣鋪底資金的使用情況。人民幣鋪底資金由各家銀行總行統一管理。人民幣鋪底資金的相應外匯規模應由各家銀行總行在向人民銀行申請辦理預結匯匯款業務時統一提出,經人民銀行備案及外匯局批准後確定並辦理結匯手續。

二、試辦預結匯匯款業務的申請程序

你行試辦個人外匯預結匯匯款業務應事前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批准。銀行申請材料應當包括:申請報告、預結匯匯款業務的操作流程、境外分行基本情況、境內收款行的基本情況、預撥外匯結匯作人民幣鋪底資金的計劃金額、匯款線路、平盤機制、內控制度、試辦業務使用的匯率、匯費、境內收款行負責大額和可疑外匯交易報告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管理辦法等。

特此通知。

二OO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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