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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新聞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2-00054
  • 分       類:
    新聞報道  各類社會公眾  資本項目管理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2-10-29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保監會聯合發布《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暫行規定》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保監會聯合發布《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暫行規定》

  為了促進我國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規範保險領域的外匯收支活動,完善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了《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

  《暫行規定》共七章,五十六條,明確規定了外匯局和保監會在外匯保險監管方面的職責分工,保險經營機構外匯業務的市場准入和退出,保險經營機構外匯業務及其外匯賬戶管理,保險代理機構和經紀公司外匯收支管理,保險業務項下的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等。

  境內保險經營機構,包括中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外商獨資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公司在中國境內的分公司,從事外匯保險等外匯業務,必須經外匯局核准業務資格,並取得《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暫行規定》詳細規定了保險經營機構可以經營的外匯業務範圍和核准程序。

  經批准經營外匯業務的保險經營機構,可以根據經營需要在境內銀行開立外匯賬戶,但在支付保險賠償及再保險費用時,必須嚴格按照有關售付匯管理規定,持有關憑證辦理。《暫行規定》詳細規定了辦理保險項下各項外匯支付的手續和程序。

  根據《暫行規定》,我國境內企業或者個人向境內保險公司投保時,對於符合規定條件的保險標的,可以用外匯繳納保險費,並可以收取外匯賠償或保險金。《暫行規定》明確了投保人支付外匯保險費、獲得外匯賠償,保險公司在境內收取外匯保險費、進行外匯賠償,以及保險代理機構和經紀公司代收代付外匯保險費或賠償的有關規定。

  《暫行規定》的發布,適應了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保險業對外開放的步伐,填補了我國保險領域外匯管理的空白,確立了我國保險市場外匯管理的基本框架,統一了中外資保險經營機構外匯業務管理政策,有利於規範保險領域的外匯收支活動,促進我國保險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增強國內保險業的國際競爭力。

《暫行規定》自 2002111日起 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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