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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2-00089
  • 分       類:
    通知  資本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2-10-24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現有保證外方投資固定回報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 文       號:
    匯發〔2002〕105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現有保證外方投資固定回報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各外匯指定銀行: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現有保證外方投資固定回報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243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並就有關外匯管理問題明確如下,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各級外匯局必須認真學習領會《通知》精神,嚴格按照《通知》要求,積極配合所在地地方政府及項目主管部門做好固定回報項目的清理整改工作。清理整改過程中,如遇政策不明確或超越分局、外匯管理部許可權的業務,應及時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          

  二、各級外匯局須從所在地地方政府及項目主管部門取得固定回報項目清單並發送所在地各外匯指定銀行。未經外匯局批准,外匯指定銀行不得擅自辦理清單項目投資回報款項(包括利潤、固定資產折舊款、無形資產攤銷款)的購匯、匯出手續。          

  三、固定回報項目清理整改過程中涉及購付匯的,由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初審後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          

  四、凡中外合作企業以固定資產折舊款或無形資產攤銷款支付外方先行回收投資款(包括固定回報)的,《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業務操作規程》(匯發〔200138號)中有關“擔保函”的審核應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如合作企業有債務(銀行貸款或外方股東貸款),外方投資者應提供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出具的相應金額的擔保函;

  (二)如合作企業的債務僅為外方股東貸款,外方股東出具的對合作企業債務無條件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函可以代替上述金融機構擔保函;

  (三)如合作企業無債務,外方投資者不需提供擔保函。          

  其他審核材料和審核原則仍按《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業務操作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可據此審核中外合作企業外方先行回收投資款的匯出。

  五、從200311日起,所在地固定回報項目如仍未按照《通知》精神通過“改”、“購”、“轉”、“撤”等方式進行清理,請及時將有關情況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映。

  請各分局、外匯指定銀行將此檔案轉發所轄分支局、分支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現有保證外方投資固定回報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
附件: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現有保證外方投資固定回報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20024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19989月《國務院關於加強外匯外債管理開展外匯外債檢查的通知》(國發〔199831號)下發後,各地相繼開展了清理和糾正保證外方投資固定回報項目(以下簡稱固定回報項目)的工作。幾年來,有相當一批固定回報項目得到糾正,基本上未出現新的固定回報項目,有效維護了國家利益和投資各方的合法權益;但還有一些固定回報項目未能妥善處理。20014月《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外匯收支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0號)下發後,各地根據要求對現有固定回報項目進行了清查並提出了處理意見。          

  為進一步規範吸引外資行為,妥善解決曆史遺留問題,促進我國吸引外資工作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就處理固定回報項目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現有固定回報項目處理的基本原則          

  保證外方投資固定回報不符合中外投資者利益共用、風險共擔的原則,違反了中外合資、合作經營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在當前國內資金相對充裕、融資成本較低、吸引外資總體形勢良好的有利條件下,各級地方政府應採取有力措施,妥善處理現有固定回報項目。          

  現有固定回報項目處理的基本原則是: 按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其他相關政策規定,堅持中外各方平等互利、利益共用、風險共擔,從有利於項目正常經營和地方經濟發展出發,各方充分協商,由有關地方政府及項目主管部門根據項目具體情況,採取有效方式予以糾正,維護我國吸引外資的良好環境。          

  二、採取多種方式,妥善處理不同類型的固定回報項目          

  根據以上原則,對不同類型的固定回報項目,可以採取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一)對於以項目自身收益支付外方投資固定回報的項目,中外各方應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修改合同或協議,以提前回收投資等合法的收益分配形式取代固定回報方式。          

  (二)對於項目虧損或收益不足,以項目外資金支付外方部分或大部分投資回報,或者未向外方支付原承諾的投資回報的項目,可以根據項目情況,分別採取“改”、“購”、“轉”、“撤”等方式進行處理:

  1、“改”。通過中外各方協商談判,取消或者修改合同中固定回報的條款,重新確定中外各方合理的收益分配方式和比例。對於外方提前回收投資或外方優先獲得投資收益的,應明確其來源只能是項目可分配的經營性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對於以合同外協議形式保證外方固定回報的,以及地方政府、地方財政部門、其他行政機關和單位為外方提供固定回報承諾或擔保的,有關協議和擔保檔案應予撤消。          

  2、“購”。各方協商一致後,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由中方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外方全部股權,終止執行有關合同及協議,根據相關規定妥善處理善後事宜,有關企業改按內資企業管理。涉及購匯事宜,由外匯局按規定辦理。          

  3、“轉”。對於具備外債償還能力或已落實外債償還實體的項目,經各方協商同意,可以申請將原外商投資按照合理的條件轉為中方外債。經國家計委會同外經貿部、外匯局批准後,辦理外債登記,以後按照外債還本付息購匯及支付。有關項目改按內資企業管理。          

  4、“撤”。對於虧損嚴重或不具備繼續經營條件的企業,以及符合合同、章程規定解散條件的企業,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可按照法定程序終止合營合同的執行,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予以清算。          

  (三)對於僅通過購電協議形式實現外方投資預期回報的項目,不納入此次固定回報項目處理範圍,今後結合電力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及相關配套政策逐步妥善處理。          

  三、密切配合,嚴格執法,維護我國吸引外資的良好環境          

  凡固定回報項目尚未得到妥善處理的地區,項目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根據上述原則和意見,採取有效方式處理現有固定回報項目,並於2002年底之前完成整改工作。各級計劃、外經貿、外匯、財稅、工商管理等部門及外匯指定銀行要積極配合此項工作,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妥善解決項目處理過程中涉及的各項具體問題。各級地方政府應做好對外解釋工作,與外方充分協商,避免由於工作方式簡單而引發糾紛,如出現談判解決不了的特殊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國家計委、外經貿部。          

  從200311日起,凡外方所得收益超過項目可分配的經營性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的固定回報項目,未經國家外匯局批准,外匯指定銀行不得為其辦理外匯的購買和對外支付事宜。          

  各級地方政府在積極吸引外商投資促進經濟發展的同時,要嚴格執行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維護我國利用外資的良好環境。今後任何單位不得違反國家規定保證外方投資固定回報,也不得以吸引外資的名義變相對外借款。違者一經發現將從嚴處理,所簽訂合同或協議一律無效,同時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二○○二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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