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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新聞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1-00049
  • 分       類:
    新聞報道  各類社會公眾  外匯綜合管理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1-11-15
  • 名       稱:
    加快職能轉變 減少行政審批
  • 文       號:
加快職能轉變 減少行政審批

  今年以來,國家外匯管理局把深化改革與調整政策、減少行政審批、放寬限制、簡化手續結合起來,加快轉變職能,主動適應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新形勢。

  一是放寬中資企業開立外匯結算帳戶標準,便利企業生產經營。允許所有年度出口收匯總額等值200萬美元以上,年度外匯支出額為等值20萬美元以上,具有進出口經營權,財務狀況良好,沒有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行為的中資企業,開立外匯結算帳戶,保留一定限額外匯。

  二是取消出口收匯核銷單的使用期限,放寬發單數量,簡化核銷手續,鼓勵擴大出口。允許出口收匯榮譽企業和出口收匯達標企業按實際出口業務需要領取出口收匯核銷單。同時,允許企業按月集中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實行差額備查制度。

  三是簡化了自費出國留學人員供匯審查,提高銀行辦理購匯手續的金額,更好地滿足個人實際需要。調整了對境內自費出國(境)留學人員供匯政策,允許出國(境)攻讀大學預科以上的自費留學人員按年度購買在國(境)外留學期間的學費、生活費用等,並將自費出國(境)留學人員直接到授權銀行辦理購匯的金額,從2000美元提高到2萬美元,限額以下不再需要到外匯局審批。

  四是實行國內外匯貸款管理方式改革試點,減少審批環節。試點地區企業辦理國內外匯貸款,原由債務人逐筆登記,改為債權人(銀行)定期登記;企業以自有外匯並按正常還款計劃償還國內外匯貸款時,外匯局授權具備資格的銀行進行合規性和真實性審核並辦理相關手續,事後由銀行按月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備;外匯局授權具備資格的銀行按照規定自行開立或註銷國內外匯貸款專用帳戶。這一管理方式的試點,簡化了企業到外匯局辦理外匯貸款登記、申請開戶、償還審核等手續。目前浙江、重慶等6個省市已經批准進行試點。

  五是授權銀行進行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審核試點,減少外匯局的事前審核。將原由外匯局直接審批的外商投資項下外匯資本金結匯授權給符合條件的外匯指定銀行直接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憑相關單據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不必再到外匯局進行事前審核。目前廣東、上海等11個省市已經批准進行試點。

  六是調整部分資本項下購匯管理措施,取消或放寬部分限制。1998年,面對亞洲金融危機的外部環境,我國在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方面採取了一些臨時性的購匯限制措施,對穩定當時的外匯形勢,防止逃套匯起到了積極作用。目前,我國宏觀經濟健康運行,外匯收支狀況良好,因此,對這些措施進行了調整。主要內容是,取消對購匯償還逾期國內外匯貸款的限制,外匯局根據企業購匯申請分期分批核准;放寬對購匯提前償還國內外匯貸款、外債轉貸款及償還外債的限制;放寬對購匯進行境外投資的限制。

  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履行相應的義務,國家外匯管理局將進一步改革行政審批,適時調整相關政策,積極促進我國涉外經濟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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