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規定》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範圍界定》及分業管理原則,現對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範圍作出如下規定:
一、信託投資公司可經營以下全部或部分外匯業務:
1外匯信託存款;
2外匯信託放款;
3外匯信託投資;
4外匯委託存款;
5外匯委託放款;
6外匯委託投資;
7外匯同業拆借;
8外匯借款;
9外匯放款;
10外匯投資;
11發行或代理髮行外幣有價證券;
12買賣或代理買賣外幣有價證券;
13自營或代客外匯買賣;
14委託外匯資產管理;
15外匯租賃;
16外匯擔保;
17資信調查、諮詢、見證業務。
二、融資租賃公司可經營以下全部或部分外匯業務:
1外匯租賃;
2外匯同業拆借;
3外匯借款;
4租賃項下的外匯流動資金貸款;
5外匯投資;
6外匯擔保;
7資信調查、諮詢、見證業務。
三、財務公司可經營以下全部或部分外匯業務:
1對集團內部企業的外匯存款、外匯放款、外匯投資;
2對集團內部企業的外匯委託存款、外匯委託放款、外匯委託投資;
3外匯同業拆借;
4外匯借款;
5發行或代理集團內部企業發行外幣有價證券;
6買賣或代理集團內部企業買賣外幣有價證券;
7自營或代客外匯買賣;
8對集團內部企業的外匯租賃;
9對集團內部企業的外匯擔保;
10對集團內部企業的資信調查、諮詢、見證業務。
四、證券公司可經營以下全部或部分外匯業務:
1發行或代理髮行外幣有價證券;
2買賣或代理買賣外幣有價證券;
3外匯同業拆借;
4外匯證券投資;
5委託外匯資產管理;
6外幣有價證券抵押外匯融資;
7外匯擔保;
8資信調查、諮詢、見證業務。
五、保險公司可經營以下全部或部分外匯業務:
1外匯財產保險;
2外匯人壽保險;
3外匯再保險;
4外匯同業拆借;
5外匯投資;
6保險項下的外匯擔保;
7資信調查、諮詢、見證業務。
國家外匯管理局在上述範圍內,審批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及擴大外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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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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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000014453-1997-0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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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通知 金融機構外匯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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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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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99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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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已廢止)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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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 (97)匯管函字第258號
(已廢止)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