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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1997-00006
  • 分       類:
    通知  金融機構外匯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1997-10-10
  • 名       稱:
    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範圍
  • 文       號:
    (97)匯管函字第258號
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範圍

根據《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規定》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範圍界定》及分業管理原則,現對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範圍作出如下規定:

一、信託投資公司可經營以下全部或部分外匯業務:

外匯信託存款;

外匯信託放款;

外匯信託投資;

外匯委託存款;

外匯委託放款;

外匯委託投資;

外匯同業拆借;

外匯借款;

外匯放款;

10外匯投資;

11發行或代理髮行外幣有價證券;

12買賣或代理買賣外幣有價證券;

13自營或代客外匯買賣;

14委託外匯資產管理;

15外匯租賃;

16外匯擔保;

17資信調查、諮詢、見證業務。

二、融資租賃公司可經營以下全部或部分外匯業務:

外匯租賃;

外匯同業拆借;

外匯借款;

租賃項下的外匯流動資金貸款;

外匯投資;

外匯擔保;

資信調查、諮詢、見證業務。

三、財務公司可經營以下全部或部分外匯業務:

對集團內部企業的外匯存款、外匯放款、外匯投資;

對集團內部企業的外匯委託存款、外匯委託放款、外匯委託投資;

外匯同業拆借;

外匯借款;

發行或代理集團內部企業發行外幣有價證券;

買賣或代理集團內部企業買賣外幣有價證券;

自營或代客外匯買賣;

對集團內部企業的外匯租賃;

對集團內部企業的外匯擔保;

10對集團內部企業的資信調查、諮詢、見證業務。

四、證券公司可經營以下全部或部分外匯業務:

發行或代理髮行外幣有價證券;

買賣或代理買賣外幣有價證券;

外匯同業拆借;

外匯證券投資;

委託外匯資產管理;

外幣有價證券抵押外匯融資;

外匯擔保;

資信調查、諮詢、見證業務。

五、保險公司可經營以下全部或部分外匯業務:

外匯財產保險;

外匯人壽保險;

外匯再保險;

外匯同業拆借;

外匯投資;

保險項下的外匯擔保;

資信調查、諮詢、見證業務。

國家外匯管理局在上述範圍內,審批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及擴大外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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