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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1997-00023
  • 分       類:
    通知  各類社會公眾  資本項目管理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1997-02-22
  • 名       稱:
    關於下發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中具體操作規程的通知
  • 文       號:
    (97)匯資函字第057號
關於下發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中具體操作規程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瀋陽、大連、長春、哈爾濱、南京、杭州、寧波、廈門、濟南、青島、武漢、廣州、深圳、汕頭、珠海、成都、重慶、西安分局:

  根據(1996)外經貿資發第773號文《關於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聯合年檢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將國家外匯管理局在聯合年檢中的操作規程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在聯合年檢中,應與其他部門積極配合;有條件的分局,應組織合署辦公,以方便企業。

  二、外匯局應按《通知》要求,經與當地其他部門協調,自行安排年檢時間表,但不得與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最後年檢時間相衝突。

  三、外匯局在審核企業年檢報告時,應要求企業提供如下材料:

  1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財務審計報告,包括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複印件),以及企業財務外匯審計報告。

  2企業驗資報告。

  如果外匯局對企業年檢報告的真實性有疑異,可要求企業提供辦理外匯業務的有效憑證和有效商業單據,如外匯局核發的開戶通知書、結售匯憑證、投資款劃撥憑證、外債登記證、外匯(轉)貸款登記證等。

  四、外匯局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有關法規、規章和其它規範性檔案,對企業外匯業務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驗,並對企業違反外匯管理的行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有關處罰規定進行處理。

  對沒有出資或出資比例嚴重不足的企業,外匯局應及時通知聯合年檢其他有關部門,按協商結果對其作相應處理。

  五、對不參檢企業,外匯局應按《通知》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通知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

  六、外匯局不再在企業《外匯登記證》上加蓋年檢合格與否戳記,但應對企業違規行為在《外匯登記證》上加以記錄。

  七、外匯指定銀行為企業辦理有關外匯業務時,除相關法規、規章和其它規範性檔案規定的有效憑證和有效商業單據外,還須要求企業提供加貼年檢標識的營業執照副本;外匯局應負責將這一要求通知各外匯指定銀行。

  八、1997年度聯合年檢外匯部分的匯總工作仍由外匯局負責。

  九、外匯局應在年檢收尾工作中,對企業填報的年檢報告真實性進行抽查,對填報不實或有意隱瞞等行為,要依法給予處罰;對中介機構弄虛作假、提供不實驗證材料的,應及時報告財政等有關管理部門。

  十、外匯局可根據773號及本通知要求,經與當地有關部門協商,制定相應的具體實施辦法;但在實施前,應報我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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