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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511897-2-2023-0240
  • 分       類:
    通知  資本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中國人民銀行
  • 發布日期:
    2023-11-24
  • 名       稱: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提升銀行辦理資本項目業務數字化服務水平的通知
  • 文       號: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提升銀行辦理資本項目業務數字化服務水平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局;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各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進一步便利經營主體合規高效辦理資本項目業務,提升銀行數字化服務水平,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可按照規定通過線上審核電子單證的方式,為符合條件的機構或個人(以下稱經營主體)辦理相關資本項目業務(以下稱資本項目數字化業務)。

本通知所稱電子單證,是指經營主體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規定,被銀行認可且可以留存的電子形式的行政許可文書、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其形式包括系統自動生成的電子單證和紙質憑證的電子掃描件等。本通知所稱相關資本項目業務,是指銀行線上下有許可權直接辦理的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和跨境人民幣業務。

二、銀行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辦理資本項目數字化業務:

(一)建立完備的資本項目數字化業務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業務種類、業務管理辦法或操作規程、事中事後管理制度、風險防控措施等。

(二)具備傳輸、存儲電子單證的技術平台或手段,且相關技術能夠保證傳輸、存儲電子單證的合法性、完整性、安全性。

(三)具備相應業務工作經驗的業務人員和管理人員。

銀行應統籌服務實體經濟和防範風險,根據各地區業務風險、內部合規和風險控制等具體情況,組織授權境內分支行依法依規開展資本項目數字化業務。

三、銀行應考慮經營主體辦理資本項目業務的合規和信用狀況,原則上不得為以下經營主體辦理資本項目數字化業務:

(一)貨物貿易分類結果為A類以下(不含A類)的貨物貿易外匯收支名錄內企業。

(二)列入資本項目資訊系統管控名單或跨境人民幣業務重點監管名單的經營主體。

(三)近一年有外匯行政處罰記錄(成立不滿一年的境內機構,自成立之日起至辦理資本項目數字化業務日有外匯行政處罰記錄)的經營主體。

四、經營主體在銀行辦理資本項目數字化業務,應當向銀行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規定,被銀行認可且可以留存的真實、完整、清晰的電子單證。

經營主體不得篡改或違規重複使用電子單證。

五、銀行辦理資本項目數字化業務的,應當採取同線下方式辦理相關資本項目業務相當的盡職審查措施,嚴格遵守展業原則、相關資本項目業務審核原則和檔案管理要求等,並應當同時符合以下要求:

(一)銀行應要求辦理資本項目數字化業務的經營主體提交符合本通知第四條規定且與原始交易單證一致的電子單證。

(二)銀行應按規定對經營主體提交的電子單證是否符合本通知第四條規定進行合理審核;對於經營主體提交的電子單證無法證明其交易真實合法合理的,應要求其轉為線下辦理,並提交原始交易單證及其他相關材料。

(三)銀行應採取必要的技術識別等手段,避免不應重複使用的同一電子單證以及與其相應的紙質憑證被重複使用或篡改。

(四)銀行發現有偽造、變造或違規重複使用電子單證的,應自發現之日起,停止為該經營主體辦理資本項目數字化業務,並及時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國家外匯局分支機構報告。

銀行辦理資本項目數字化業務還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六、銀行辦理資本項目數字化業務時,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數據採集規範(1.3版)〉的通知》(匯發〔202213號)要求,及時報送相關跨境收支、賬戶、境內劃轉、賬戶內結售匯等資訊。

涉及跨境收支資訊報送,應在交易附言欄標註“CADS”字樣;涉及賬戶開銷戶資訊報送,應在備註欄標註“CADS”字樣;涉及境內劃轉資訊報送,應在交易附言欄標註“CADS”字樣;涉及結匯資訊報送,應在結匯詳細用途欄標註“CADS”字樣;涉及購匯資訊報送,應在填報人欄標註“CADS”字樣;涉及資本項目業務登記,應在各類協議登記備註欄標註“CADS”字樣。

銀行辦理涉及人民幣跨境收付的資本項目數字化業務時,還應根據《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管理辦法》(銀髮〔2017126號文印發)、《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優化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資訊報送流程的通知》(銀辦發〔2013188號)等相關規定,及時、完整、準確地向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RCPMIS)報送數據。

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局對資本項目數字化業務開展情況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銀行和經營主體違反本通知及相關資本項目業務管理規定辦理資本項目數字化業務的,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八、外國銀行(港、澳、台地區銀行比照適用)境內分行參照本通知執行。

本通知自20231220日起實施。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局反饋。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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