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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01006561-7-2023-0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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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通報 外匯檢查與法律適用 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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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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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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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非法買賣外匯用於跨境賭博案例的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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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六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國家外匯管理局加強外匯市場監管,嚴厲打擊跨境賭博所涉資金非法買賣行為,維護外匯市場健康良性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等相關規定,現將部分違規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案例1:陝西籍陳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陳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44筆摺合65.7萬美元,用於境外賭博活動。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46.2萬元人民幣。處罰資訊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案例2:湖南籍胡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胡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9筆摺合21.5萬美元,用於境外賭博活動。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4.5萬元人民幣。處罰資訊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案例3:山西籍張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8年5月至2019年12月,張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17筆摺合60.7萬美元,用於境外賭博活動。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42.7萬元人民幣。處罰資訊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案例4:浙江籍俞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俞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12筆摺合26萬美元,用於境外賭博活動。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7.5萬元人民幣。處罰資訊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案例5:江蘇籍鄭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8年11月至2020年4月,鄭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6筆摺合88.6萬美元,用於境外賭博活動。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86.5萬元人民幣。處罰資訊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案例6:江蘇籍周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9年3月,周某通過非法移機境外的境內商戶POS機刷卡,非法買賣外匯7筆摺合24.7萬美元,用於境外賭博活動。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6.5萬元人民幣。處罰資訊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案例7:河南籍馬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9年5月至12月,馬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68筆摺合69.6萬美元,用於境外賭博活動。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44.5萬元人民幣。處罰資訊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案例8:福建籍潘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9年8月,潘某通過非法移機境外的境內商戶POS機刷卡,非法買賣外匯4筆摺合45.5萬美元,用於境外賭博活動。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25.8萬元人民幣。處罰資訊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案例9:江西籍王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9年9月,王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2筆摺合11.3萬美元,用於境外賭博活動。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9.6萬元人民幣。處罰資訊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案例10:北京籍馬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馬某通過非法移機境外的境內商戶POS機刷卡,非法買賣外匯18筆摺合24萬美元,用於境外賭博活動。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3.3萬元人民幣。處罰資訊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