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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75626053-1-2024-00082
  • 分       類: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寧波市分局
  • 發布日期:
    2024-05-08
  • 名       稱:
    縣域銀企普遍關注問題政策問答(第一期)
  • 文       號:
縣域銀企普遍關注問題政策問答(第一期)

問題1:“關於間接申報的範圍和要求”中規定,除經常項目管理和資本項目管理有明確要求外,境內居民個人和機構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內非居民個人之間發生的人民幣收付款暫不申報,其中“明確要求”依據是什麼?

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印發〈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匯發〔2024〕12號)等規定,部分人民幣涉外業務需要進行申報資訊和管理資訊的報送。交易主體可基於外匯局和銀行的指導在辦理具體業務時按管理要求申報。

問題2:《組織機構基本情況表》可採用電子形式,首次辦理涉外收付款業務時需提供相關證明檔案。首次辦理涉外收付款業務是指在境內首次辦理還是在同一法人銀行內首次辦理?如果是在同一法人銀行內首次辦理,那在同一法人銀行的不同支行(跨省、跨市)首次辦理涉外收付款業務時,都需向銀行提供《營業執照》或《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檔案嗎?

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22〕22號)第十五條規定,機構申報主體在境內銀行任何一家網點首次辦理涉外收付款業務時,均應向銀行提供《營業執照》或《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材料。該條規定的主要目的是便於及時更新企業基本情況。

問題3:企業為開拓海外市場,是否可以直接向海外展會舉辦方付匯?

答:企業可直接到銀行辦理。經辦銀行按照《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第二章“服務貿易外匯業務”有關規定,按照展業原則,對業務的真實性、合理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審核。

問題4:企業通過跨境電商平台從境外供應商購貨後發貨至本企業境外倉庫,交易所涉貨物不涉及我國關境且不納入我國海關統計,請問此情況是否屬於新型離岸國際貿易?

答:該交易屬於新型離岸國際貿易。“新型離岸國際貿易”是指我國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發生的,交易所涉貨物不進出我國一線關境或不納入我國海關統計的貿易,包括但不限於離岸轉手買賣、全球採購、委託境外加工、境外承包工程境外購買貨物等。

問題5:借用外債是否需要到外匯局辦理登記?

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寧波市分局關於擴大跨境貿易投資高水平開放試點的通知》(甬外管〔2024〕4號),符合條件的非金融企業債務人可在外債提款前持相關材料到寧波市分局轄內銀行辦理外債簽約(變更)登記手續。

問題6:外商投資企業主體註冊地變更,銀行應該如何操作?

答:涉及所屬外匯局變化的,由遷出地銀行辦理遷出登記,再由遷入地銀行辦理遷入確認登記。企業應分別向遷出和遷入地銀行提交屬地遷移申請書、企業變更屬地後的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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