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3〕第8號)等相關規定,現就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境內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同一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以根據自身投資管理需要,將其在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或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項下(以下統稱QFII/RQFII)債券賬戶和銀行間債券市場直接投資項下(以下簡稱直接投資)的債券賬戶中所持有的銀行間市場債券進行雙向非交易過戶。
(一)境外機構投資者應當通過QFII/RQFII境內託管行或直接投資結算代理人,向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提交所持有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的非交易過戶申請。
非交易過戶須提交的申請材料和遵循的具體操作流程,以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發布的業務指引為準。
(二)QFII/RQFII和直接投資渠道間債券非交易過戶完成後,後續交易和資金匯兌等應當遵循後續渠道相關管理要求。
(三)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應當定期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非交易過戶情況。
二、同一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RQFII託管賬戶內資金與直接投資資金賬戶內資金可以在境內直接雙向劃轉。
(一)境外機構投資者應當向QFII/RQFII境內託管行提出將QFII/RQFII託管賬戶內資金劃轉至其直接投資資金賬戶的申請;或向直接投資結算代理人提出將直接投資資金賬戶內資金劃轉至其QFII/RQFII託管賬戶的申請。
(二)QFII/RQFII和直接投資渠道間資金劃轉完成後,後續交易和資金匯兌等應當遵循後續渠道相關管理要求。
三、境內託管行和結算代理人應當根據自身職責,按本通知規定做好境外機構投資者債券非交易過戶和資金劃轉相關服務、數據報送和監測工作。
境內託管行和結算代理人應當按照《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管理辦法》(銀髮〔2017〕126號文印發)、《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完善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銀行間業務數據報送流程的通知》(銀辦發〔2017〕118號)等相關規定,向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報送境外機構投資者資金劃轉資訊。
四、同一境外機構投資者分別通過QFII/RQFII和直接投資渠道投資境內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只需通過QFII/RQFII境內託管行或者直接投資結算代理人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備案一次。
五、境外央行、國際金融組織、主權財富基金在QFII/RQFII和直接投資渠道間進行債券非交易過戶和資金境內劃轉參照本通知執行。
六、同一境外機構投資者如以所管理產品名義開立賬戶的,應當為同一非法人類產品。
七、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現行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