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全國性中資銀行:
為進一步深化外匯管理改革,簡化相關業務操作流程,便利銀行、企業等市場主體真實合規辦理外匯業務,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對部分外匯賬戶進行清理整合,進一步減少賬戶種類。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合工作涉及賬戶
此次清理整合工作涉及8類外匯賬戶:
(一)經常項目-外匯結算賬戶(1000);
(二)保險機構外匯經營賬戶(1601);
(三)資本項目-外匯資本金賬戶(2102);
(四)資本項目-資產變現賬戶(2103);
(五)資本項目-保證金專用賬戶(2104);
(六)資本項目-環境權益交易外匯賬戶(2107);
(七)資本項目-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專戶(2404);
(八)特殊交易保證金外匯賬戶(3500)。
二、賬戶整合規則
(一)將“保險機構外匯經營賬戶(1601)”併入“經常項目-外匯結算賬戶(1000)”;
(二)將“資本項目-環境權益交易外匯賬戶(2107)”併入“資本項目-資產變現賬戶(2103)”;
(三)將“資本項目-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專戶(2404)”併入“資本項目-外匯資本金賬戶(2102)”;
(四)將“特殊交易保證金外匯賬戶(3500)”併入“資本項目-保證金專用賬戶(2104)”。
相關賬戶收支範圍及管理規則的調整詳見本通知附件《部分外匯賬戶清理整合方案》(以下簡稱《方案》),銀行應根據《方案》對上述賬戶進行清理整合。
三、相關工作要求
銀行應於2021年1月29日20:00至1月31日20:00之間,根據本通知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一)刷新歷史數據;
(二)更新賬戶類型代碼錶;
(三)對業務系統和數據報送介面進行升級;
(四)1月29日20:00以後,銀行應按新的賬戶類型代碼報送賬戶數據。
在此之前,銀行應做好修訂相關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等配套工作,確保已廢止的賬戶類型不再開立新的賬戶;對刷新類型後繼續使用的賬戶,按照刷新後賬戶類型的相關規定辦理賬戶相關交易,並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數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應對轄內銀行做好相關指導和服務工作。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實施,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各全國性中資銀行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所轄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聯繫電話:010-68402412(經常項目)、68402163(資本項目)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外匯賬戶清理整合方案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