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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42321502-X-2017-00029
  • 分       類:
    通知  各類社會公眾  外匯綜合管理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17-03-10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印發《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內容及評分標準(2017年)》的通知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印發《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內容及評分標準(2017年)》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全國性中資銀行:

根據201510月至今的外匯管理規定變化和調整情況,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內容及評分標準(2017年)》(見附件,以下簡稱《標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17考核年度(2016101日至2017930日,下同)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工作依照《標準》執行。

二、自2017考核年度起,風險性考核指標分值調整為15[1];銀行總行最終考核得分計算公式[2]調整為:銀行總行最終考核得分=∑銀行一般性考核單項指標得分60%+風險性考核指標得分+總行單獨考核指標得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修訂<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辦法>相關事宜的通知》(匯發〔201526號)中的相關條款廢止。

三、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立即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以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並依據《標準》,公平、公正地對轄內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進行考核。

四、各全國性中資銀行接到本通知後,應儘快轉發所轄分支機構,依法合規辦理各項外匯業務。

五、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印發<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內容及評分標準(2016年)>的通知》(匯綜發〔201631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修訂<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辦法>相關事宜的通知》(匯發〔201526號)所附的《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內容及評分標準》廢止。

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相關部門反饋。聯繫電話:010-68402113(綜合司),010-68402593(國際收支司),010-68402104(經常項目司),010-68402127(資本項目司),010-68402378(管理檢查司),010-68402467(外匯業務數據監測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內容及評分標準(2017年)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

           2017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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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原分值為:10分。

 [2]原公式為:銀行總行最終考核得分=∑銀行一般性考核單項指標得分65%+風險性考核指標得分+總行單獨考核指標得分。

附件1: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印發《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內容及評分標準(2017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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