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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42321502-X-2017-0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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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國際收支統計與結售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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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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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6-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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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的通知(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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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全國性中資銀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銀聯國際有限公司,絲路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中拉產能合作投資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中非產能合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
為進一步完善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國家外匯管理局對2013年12月印發的《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進行了修訂(見附件1、2),主要修訂內容通知如下:
一、將境外上市的境內非金融企業等指定主體納入統計。參考名錄見附件1第五部分附錄(十)。
二、分拆Z表、A01和A02表,以與國家外匯管理局《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數據採集規範》(匯發〔2014〕18號印發)一致。
三、細分股權工具類型。將原“股票”更名為“普通股”,並新增 “非參與性優先股”和“參與性優先股”選項。該調整涉及B表和H表。
四、在G系列報表的“交易類型”中增加“醫療保健”選項,並新增“交易方式”(線上或線下)要素。
五、B01、B04和B06表中增加“業務類型”;H01表中補充“非居民委託人代碼”、“業務編號”和“投資品種類型”,H02表中補充“居民委託人代碼”和“投資品種類型”,以便與數據採集規範一致;H02表中的“居民委託人產品代碼”更改為“業務編號”;H01表和H02表均增加“業務類型”。
六、在對方部門下取消“國際組織”選項,改為在對方國家/地區中增加“國際組織”(IOS)選項。同時,提供國際組織名錄供填報使用。
修訂後的《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按本制度進行的首次申報應於2016年10月10日前完成。《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的通知》(匯發〔2013〕43號)同時廢止。與本制度配套的數據採集介面規範修訂版將另文印發。
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收到本文後應立即轉發轄內金融機構法人、境外金融機構境內主報告分支機構以及其他指定申報主體,並協調做好系統調整等準備工作。為便於解答申報主體在本制度施行中遇到的業務問題,所在地外匯局在轉發檔案時應提供本外匯局業務諮詢電話,並及時向申報主體提供指導和幫助。
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業務諮詢電話:010-68402357,68402310,68402434。
特此通知。
附件:1. 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
2. 《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修訂表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