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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42321502-X-2016-0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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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通知 外匯綜合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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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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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6-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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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完善真實性審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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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推進外匯管理改革,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支援實體經濟發展,防範跨境資金流動風險,現就有關促進外匯管理便利化和完善真實性審核措施通知如下:
一、擴大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下限。上年度結售匯業務量等值2000億美元以上的銀行,頭寸下限調整為-50億美元;等值200億至2000億美元之間的,做市商銀行頭寸下限調整為-20億美元,非做市商銀行頭寸下限調整為-10億美元;等值10億美元至200億美元之間的,做市商銀行頭寸下限調整為-5億美元,非做市商銀行頭寸下限調整為-3億美元;等值1億美元至10億美元之間的銀行,頭寸下限調整為-2億美元;等值1億美元以下以及新取得結售匯業務資格的銀行,頭寸下限調整為-0.5億美元。調整後的結售匯綜合頭寸下限,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自動生效。
二、豐富遠期結匯交割方式。銀行為機構客戶辦理遠期結匯業務,在堅持實需原則前提下,到期交割方式可以自主選擇全額或差額結算。遠期結匯差額結算的貨幣和參考價遵照執行期權業務的有關外匯管理規定。
三、簡化A類企業貨物貿易外匯收入管理。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等級為A類的企業貿易外匯收入(不含退匯業務及離岸轉手買賣業務)暫不進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可直接進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結匯。
四、統一中、外資企業外債結匯管理政策,中資非金融企業借用的外債資金可以按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外債管理規定結匯使用。
五、規範貨物貿易離岸轉手買賣外匯收支管理。銀行為企業辦理離岸轉手買賣收支業務時,應逐筆審核合同、發票、真實有效的運輸單據、提單倉單等貨權憑證,確保交易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合理性。同一筆離岸轉手買賣業務應在同一家銀行網點採用同一幣種(外幣或人民幣)辦理收支結算。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等級為B類的企業暫停辦理離岸轉手買賣外匯收支業務。
六、規範直接投資外匯利潤匯出管理。銀行為境內機構辦理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利潤匯出,應按真實交易原則審核與本次利潤匯出相關的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或合伙人利潤分配決議)、稅務備案表原件及證明本次利潤情況的財務報表。每筆利潤匯出後,銀行應在相關稅務備案表原件上加章簽注該筆利潤實際匯出金額及匯出日期。
七、規範貨物貿易風險提示函管理措施。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可對資金流與貨物流嚴重不匹配或資金單向流動較大的企業發送風險提示函(見附件),要求其在10個工作日內說明情況。企業未及時說明情況或不能提供證明材料並做出合理解釋的,外匯局可依據《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五十五條等規定,將其列為B類企業,實施嚴格監管。此類企業列入B類後,符合相關指標連續3個月正常等條件的,外匯局可將其恢複為A類。
八、違反本通知規定的,由外匯局根據《外匯管理條例》依法處罰。
九、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外匯資金流入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3〕20號)同時廢止。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外債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3〕19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法規的通知》(匯發〔2013〕30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調整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4〕2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廢止和修改涉及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相關規範性檔案的通知》(匯發〔2015〕20號)等以往規定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儘快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和外匯指定銀行,並認真遵照執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