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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42321502-X-2015-0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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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通知 外匯綜合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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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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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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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開展個人外匯業務監測系統試運行有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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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
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總局)擬於2016年1月1日停止使用個人結售匯管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個人結售匯系統),正式上線個人外匯業務監測系統(以下簡稱個人外匯系統)。為確保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機構(以下簡稱特許機構)通過系統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的順利銜接,總局決定於2015年11月至2015年12月開展個人外匯系統試運行等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銀行和特許機構用戶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用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應用服務平台)訪問使用個人外匯系統,具體訪問渠道為:
用戶類型
| 網路連接方式
| 訪問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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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局
| 業務網
| http://100.1.48.51:9101/asone/ |
銀行、
特許機構
| 外部機構接入網
| http://banksvc.safe (主登錄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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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asone.safe:9101/asone/ (備用登錄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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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分局)應當按照以下要求,組織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做好個人外匯系統(外匯局版)的上線準備和系統接入工作:
(一)各分支局應於2015年10月26日至10月30日期間組織完成網路配置、客戶端環境設置、用戶管理和訪問測試等工作。系統訪問設置的具體操作說明,詳見應用服務平台主頁“常用下載”欄目中的《個人外匯業務監測系統(外匯局版)訪問設置手冊》。
(二)自2015年10月26日起,各分支局可使用業務管理員用戶(用戶代碼為pmisba,初始密碼從上級局獲取)登錄應用服務平台,建立個人外匯系統業務操作員用戶並分配相應許可權;對已存在的業務操作員用戶,直接分配許可權。
(三)各分局應於2015年11月2日前將轄內已取得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資格的支付機構資訊錄入到個人外匯系統。
三、各銀行、特許機構均應按照以下要求做好個人外匯系統的上線準備和系統接入工作:
(一)截至2015年10月25日在應用服務平台中已開通個人結售匯系統的銀行、特許機構網點,業務管理員用戶(用戶代碼為ba)將自動獲得個人外匯系統角色分配許可權,業務操作員將自動獲得個人外匯系統相應角色。
(二)各銀行、特許機構應於2015年10月26日至10月30日期間組織完成網路配置、客戶端環境設置、用戶核對維護和訪問測試等工作。系統訪問設置的具體操作說明,詳見國家外匯管理局銀行資訊門戶網站“資料下載”欄目中的《個人外匯業務監測系統(銀行版)訪問設置手冊》。
(三)2015年10月26日以後開辦個人結售匯業務的銀行網點、特許機構網點,應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開通個人外匯系統。
(四)各銀行、特許機構採用聯機介面模式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須經外匯局驗收合格後方可接入個人外匯系統。總局負責全國性銀行總行的驗收,各分局負責轄內地方性商業銀行總行、外資銀行境內主報告分行和特許機構驗收工作。聯機介面的驗收工作參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銀行資訊門戶網站“資料下載”欄目中的《個人外匯業務監測系統聯機介面接入管理要求》開展。
已開辦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的銀行須於2016年1月1日前通過外匯局驗收並接入個人外匯系統,方可繼續開展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
已獲得通過互聯網辦理兌換業務資格的特許機構須於2016年1月1日前通過外匯局驗收並接入個人外匯系統,方可繼續開展通過互聯網辦理兌換業務。
四、各分局、銀行、特許機構應按照以下要求開展個人外匯系統試運行工作:
(一)2015年11月2日至11月28日,廣東、上海、四川、河北、浙江、福建、北京、重慶、寧波9家分局(外匯管理部)選擇部分銀行網點,天津、上海、北京3家分局(外匯管理部)選擇部分特許機構網點開展個人外匯系統頁面登錄模式試運行工作。上述分局(外匯管理部)應於2015年10月25日前將參與頁面登錄模式試運行的銀行網點和特許機構網點向總局報備。同時,試運行期間上述分局(外匯管理部)應關注個人外匯系統操作使用、數據準確和優化改進等方面問題,於每周二報送上周個人外匯系統頁面登錄模式試運行發現的問題。
(二)2015年11月2日至12月31日,採用聯機介面模式並經外匯局驗收通過的銀行,可選擇櫃檯渠道或電子銀行渠道開展個人外匯系統聯機介面模式試運行工作。
(三)2015年12月20日至12月31日,所有銀行網點和特許機構網點須通過頁面登錄模式或聯機介面模式將櫃檯辦理的個人結售匯業務報送個人外匯系統。各分支局應做好個人外匯系統操作的指導,促使銀行和特許機構通過個人外匯系統規範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
(四)試運行期間,參與試運行的銀行網點和特許機構網點仍通過個人結售匯系統辦理業務,實現年度總額管理,並於交易當日將個人結售匯業務資訊通過頁面登錄模式或聯機介面模式報送個人外匯系統。
五、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系統上線準備和系統接入工作,參照對全國性銀行總行的要求執行。
六、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下屬分支機構。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及特許機構,公布本分局業務和技術諮詢電話,組織做好轄內地區的業務和技術支援工作。
在個人外匯系統試運行過程中,如遇有關業務和技術問題,銀行和特許機構請及時向所在地外匯局反饋,各分局應及時向總局報告。
總局技術聯繫電話: 010-68402674
總局業務聯繫電話(銀行): 010-68402673
總局業務聯繫電話(特許機構): 010-68402295
特此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
201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