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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K2366987-X-2024-00126
  • 分       類:
  • 來       源:
  • 發布日期:
    2024-04-18
  • 名       稱:
    《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政策問答(四)
  • 文       號:
《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政策問答(四)
問: 7號文第八條“分局應在收到完整的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備案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手續,並通過主辦企業所在地外匯局出具備案通知書”,二十個工作日是從什麼時間開始計算?是由分局還是主辦企業所在地外匯局出具備案通知書?

    答:根據《行政許可法》,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關於“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根據《行政許可法》,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行政許可受理單由主辦企業所在地外匯局出具,備案通知書由所屬外匯分局出具,並交由主辦企業所在地外匯局轉發給主辦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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