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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K2366987-X-2024-00125
  • 分       類:
  • 來       源:
  • 發布日期:
    2024-04-18
  • 名       稱:
    《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政策問答(三)
  • 文       號:
《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政策問答(三)

問:根據7號文要求,主辦企業為財務公司的,應將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和其他業務(包括自身資產負債業務)分賬管理。具體操作中如何區分?

    答:在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框架下,財務公司需將其作為主辦企業的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和其他業務分賬管理,如財務公司不得集中自身的外債和境外放款額度、不得歸集自身資本金等;除按規定對成員企業資金進行集中運營外,財務公司作為實際債務人借入的外債資金不得納入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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