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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K2366987-X-2023-00185
  • 分       類: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南省分局
  • 發布日期:
    2023-08-11
  • 名       稱:
    常見問題解答(十四)
  • 文       號:
常見問題解答(十四)

問:您好! 請問境內A公司與境外B公司簽訂服務協議,由境內A公司為境外B公司提供服務,是否可以約定境外B公司將款項支付給境外的私人賬戶內,後續再由境外私人賬戶轉入境內A公司,然後由境內A公司為境外B公司開具發票。 請問此種形式是否違反外匯的法律法規。謝謝

答:不可以。《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指引》“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確認交易單證所列的交易主體、金額、性質等要素與其申請辦理的外匯收支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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