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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K2366987-X-2018-00015
  • 分       類:
    通知  各類社會公眾  特殊經濟區域外匯管理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南分局
  • 發布日期:
    2018-02-05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南省分局關於印發《推進中國(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的通知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南省分局關於印發《推進中國(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開封市、洛陽市中心支局,各省級外匯指定銀行,中原銀行、鄭州銀行、洛陽銀行:
  為支援中國(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建設,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17號)等檔案要求,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制定了《推進中國(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匯管理支援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等十一家自由貿易試驗區發展的批覆》(匯複〔2017〕53號),現將《實施細則》(具體見附件)印發給你們,並提出以下要求,請一併遵照執行。
  自貿試驗區外匯管理試點業務,應當具有真實合法交易基礎,並通過賬戶辦理,不得使用虛假合同等憑證或構造交易。
  二、各銀行應當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完善全業務流程的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查,嚴格履行數據及異常可疑資訊報送義務。
  三、外匯局將加強自貿試驗區外匯業務的管理、監測和統計分析,對異常或可疑情況進行風險提示,依法開展現場核查檢查,切實防範跨境資金流動風險。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下一步,外匯局將及時總結自貿試驗區試點政策實施效果,積極研究促進貿易投融資便利化的政策措施,支援自貿試驗區實體經濟發展。
   
  附件:推進中國(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匯管理改革試點 實施細則
   
    
                                                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南省分局
                                                        2018年1月25日

 

 

附件:

推進中國(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支援中國(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建設,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17號)等檔案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試驗區內銀行(含註冊在自貿區內的銀行以及辦理區內業務的地區其他銀行,下同)、境內外企業、非銀行金融機構、個人(以下簡稱區內主體)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南省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具體負責監督管理試驗區外幣賬戶開立、資金劃轉、結售匯、外匯登記、本外幣數據統計監測等事項。
  第四條  區內機構、個人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及相關規定辦理外匯業務;按現行外匯管理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外匯局報送相關數據資訊;主動報告異常或可疑情況,配合監督檢查和調查。
  銀行應當建立健全內控制度,按照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的展業三原則完善全業務流程的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查機制並辦理業務,嚴格履行數據及異常可疑資訊報送義務。
  除另有規定外,機構、個人應留存充分證明本實施細則所涉業務真實、合法的相關檔案和單證(含電子單證)等5年備查。
  第五條  區內主體辦理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外匯管理試點業務,應當具有真實合法交易基礎,並通過賬戶辦理,不得使用虛假合同等憑證或構造交易。
    

第二章  經常項目業務

  第六條  銀行應在確保業務真實合規的基礎上,按照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的展業三原則辦理經常項目購付匯、收結匯及劃轉等手續。對於資金性質不明確的業務,銀行應要求辦理的機構、個人主體進一步提供相關單證。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仍需按規定提交稅務備案表。
  第七條  註冊且營業場所均在區內的銀行可自主審慎選擇區內企業,為其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時審核電子單證,具體條件如下:
  (一)經辦銀行應具有完善的風險防範內控制度;具備接收、儲存電子單證的技術平台或手段,且相關技術能夠保證傳輸、儲存電子單證的完整性、安全性;如經辦銀行某年度執行外匯管理規定年度考核為B-類及以下,自收到考核結果之日起三年之內不得再為新客戶以審核電子單證方式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經辦銀行未直接參与考核的,應以其上一級參與考核分行的考核等級為準。
  (二)區內企業在經辦銀行辦理外匯收支的合規性和信用記錄良好;保證提交電子單證的真實、合法、完整,並具備發送、儲存電子單證的技術條件;滿足經辦銀行出於風險管控要求的其他條件。
  (三)商業銀行應採取必要的技術識別等手段,確保企業提交電子單證的唯一性,避免同一單證以及與其相應的紙質單證被重複使用。
  第八條  區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等級為A類的企業無需開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貨物貿易外匯收入可直接進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對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四十條規定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A類企業未通過待核查賬戶辦理的,仍需按照該條規定的單證進行辦理。
  區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等級為B類和C類的企業,應當按照現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規定辦理相關外匯業務。
  第九條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等對外支付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按規定提交稅務備案表。
    

 

                    第三章  資本項目業務
   
  第十條  區內金融租賃公司、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及中資融資租賃公司在向境內承租人辦理融資租賃業務時,如果其用以購買租賃物的資金50%以上來源於自身的國內外匯貸款或外幣外債,可以外幣形式收取租金(詳細操作規程見附1)。

 

                    第四章 外匯市場業務
    
  第十一條  具備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業務資格的銀行,可以按照外匯管理規定為試驗區相關業務提供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服務。
  對於境外機構按規定可開展即期結售匯交易的,註冊且營業場所在區內的銀行可以為其辦理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交易。
  衍生產品的具體範圍和管理應符合現行外匯管理規定,納入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通過FT賬戶辦理的除外),並按現行規定向外匯局報送相關數據。
  第十二條  允許註冊且營業場所均在區內的銀行為境外機構辦理其境內外匯賬戶(外匯NRA賬戶)結匯業務(詳細操作規程見附2)。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區內企業開展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其上年度本外幣國際收支規模由超過1億美元調整為超過5000萬美元,其餘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5﹞36號)辦理。
  具備一定特徵的區內金融租賃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符合上述條件的,可按規定備案開展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試點。特徵包括但不限於:此類機構與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的緊密度,是否有利於切實支援實體經濟發展,是否有利於支援本企業集團的主營業務,是否有利於防範金融風險等。
  第十四條  外匯局依法對試驗區相關業務進行監管,開展非現場統計監測,完善外匯收支預警指標體系,對異常或可疑情況進行風險提示。當國際收支出現或可能出現嚴重失衡時,外匯局可採取相應的臨時性管制措施。
  外匯局可根據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外匯收支形勢及試點業務開展情況,逐步完善和改進試點業務內容。
  第十五條  外匯局依法對試驗區相關業務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和調查。機構、個人違規的,依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進行處罰,並視情節暫停或取消相關主體辦理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相關業務。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未盡事宜按照現行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附1:試驗區融資租賃外匯管理操作規程
   2:試驗區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結匯操作規程

 

附1
                試驗區融資租賃外匯管理操作規程
    
  一、允許融資租賃類公司融資租賃業務境內收取外幣租金
  (一)區內金融租賃公司、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及中資融資租賃公司(以下簡稱融資租賃類公司)辦理融資租賃業務時,如用以購買租賃物的資金50%以上來源於自身國內外匯貸款或外幣外債,可以在境內以外幣形式收取租金。
  (二)承租人憑出租人出具的支付外幣租金通知書、能夠證明“用以購買租賃物的資金50%以上來源於自身國內外匯貸款或外幣外債”的證明檔案等,到銀行辦理對出租人的租金購付匯手續。
  (三)區內融資租賃類公司收取的外幣租金收入,可以進入自身按規定在銀行開立的外匯賬戶(應劃入其他資本項目專用賬戶);超出償還外幣債務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銀行辦理結匯。
  (四)融資租賃採用回租結構的,出租人可選擇以外幣或人民幣形式向承租人支付租賃設備價款。承租人收取外幣的,可以辦理結匯。
  二、便利融資租賃項目貨款支付
  (一)允許區內融資租賃項目公司從境外購入飛機、船舶和大型設備並租賃給承租人時,憑合同、商業單證等材料辦理付匯手續。
  (二)單證審核要求。
  1、區內融資租賃公司或其項目公司,從境外購入飛機並租賃給境內承租人的,憑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給航空公司的飛機購買或租賃批文、購買合同、商業單證等辦理付匯手續。支付預付款時無法提供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文的,可事後向銀行補充提供。
  2、區內融資租賃公司或其項目公司,從境外購入船舶和大型設備並租賃給境內承租人的,憑合同、商業單證等辦理付匯手續。
  3、區內融資租賃公司或其項目公司,從境外購入飛機、船舶和大型設備並租賃給境外承租人的,憑合同、商業單證等辦理付匯手續,外匯局可按照無關單外匯支付方式進行核查。
  4、區內融資租賃公司或其項目公司支付預付貨款後,須按規定通過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監測系統(企業端) 進行相應的企業報告。
  5、付匯銀行根據與境外簽訂的購買合同,辦理對外支付手續時,若購買合同由聯合購買人簽訂的,付匯銀行根據合同辦理融資租賃項目公司對外支付手續。
  6、區內融資租賃公司或其項目公司購入飛機、船舶和大型設備並租賃給境內承租人時,依據相關規定收取外幣租金。
  (三)監測管理。融資租賃項目公司支付預付貨款後,由付匯銀行辦理相應的台賬登記,跟蹤項目進境或轉租境外的情況,並及時報告外匯局。

 

附2
             試驗區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結匯操作規程
    
  一、境外機構按規定在註冊於試驗區內的銀行開立的外匯賬戶(即外匯NRA賬戶)內資金可以結匯。
  二、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應支付境內使用,不得劃轉境外或進入FT賬戶及人民幣NRA賬戶等。
  三、銀行按照不落地結匯方式辦理外匯NRA賬戶結匯。
  (一)銀行應通過銀行內部賬戶辦理結匯及支付,結匯及支付時可不審單。
  (二)外匯資金原則上不落地結匯後2個工作日內劃入收款銀行賬戶,收款銀行按規定審核收款方提供的經常項目或資本項目單證後辦理資金入賬。
  (三)如收款銀行審核後認為資金不合規無法入賬或發生交易撤銷引起退匯的,無論經常、資本項下交易,該筆人民幣資金原路退回結匯銀行,結匯銀行應在收到款項當天通過不落地購匯後原路退回外匯NRA賬戶。
  (四)退回過程中發生的貨幣轉換損失或收益由境外機構(或境外機構與其交易對手協商)承擔。
  (五)根據《銀行結售匯統計制度》(匯發〔2006〕42號印發),非居民機構辦理結匯按照人民幣資金用途確定統計項目的具體歸屬。
  四、銀行為境外機構辦理其外匯NRA賬戶結匯過程中發現其存在異常或涉嫌違規情況的,應及時報告外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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