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促進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促進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切實為群眾辦實事,現對《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補充公告如下:
一、境內機構和個人(以下稱備案人)對同一筆合同需要多次對外支付的,僅需在首次付匯前辦理稅務備案。
二、下列事項無需辦理稅務備案:
(一)外國投資者以境內直接投資合法所得在境內再投資;
(二)財政預算內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貿易非經營性付匯業務。
三、備案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獲取和填報《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
(一)通過電子稅務局等線上方式填報;
(二)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官方網站下載並填報;
(三)在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領取並填報。
四、備案人選擇在電子稅務局等線上方式辦理備案的,應完整、如實填寫《備案表》並提交相關資料。備案人完成備案後,可憑《備案表》編號和驗證碼,按照外匯管理相關規定,到銀行辦理付匯手續。
五、備案人選擇在辦稅服務廳辦理備案的,對於提交資料齊全、《備案表》填寫完整的,主管稅務機關無需當場進行納稅事項審核,應在系統錄入《備案表》資訊、生成《備案表》編號和驗證碼。備案人可憑《備案表》編號和驗證碼,按照外匯管理相關規定,到銀行辦理付匯手續。
六、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一條第二款、第二條第二款、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和附件2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