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全國性中資銀行:
為規範申報主體通過境內銀行進行的涉外收付款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國家外匯管理局修訂了《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在收到本通知後,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以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各全國性中資銀行應及時轉發所轄分支機構,並遵照執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