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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K3634658-6-2023-00306
  • 分       類: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23-12-28
  • 名       稱:
    個人外匯業務政策問答
  • 文       號:
個人外匯業務政策問答

問:銀行為個人辦理代理開戶見證業務,按《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匯發202014號)第七十九條規定,該業務客戶主體僅限於已取得國外(境外)長期簽證(連續居住三個月以上)的境內居民個人。對於國外(境外)簽證有效期不足三個月,但確實需在國外(境外)居住三個月以上的境內個人,能否為其辦理代理開戶見證業務?

答:銀行為個人辦理代理開戶見證業務,應做好盡職調查工作,審核客戶確實具有連續居住三個月以上的實際需求。銀行可通過簽證、海外官方檔案等材料,判斷持有長期簽證但有效期不足的境內個人,確需在國外(境外)連續居住三個月以上的,可為其辦理代理開戶見證業務。

【列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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