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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K3634658-6-2023-00252
  • 分       類: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23-10-12
  • 名       稱:
    《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指引 (2023 年版)》政策問答(4)
  • 文       號:
《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指引 (2023 年版)》政策問答(4)

    問:債券通“北向通”業務的中間交易環節,是否需按照買賣成交單上的金額將本金和應計利息分開申報?

    答:若申報主體能清楚區分本金和利息,則需分開申報。例如,境內居民A 從境外非居民B 處購買債券,支付本金和內含在債券中的未兌付利息,應根據A 與B 的現券買賣成交單上金額,將本金申報在“723013-非居民賣出境內短期債券”或“723023-非居民賣出境內中長期債券”項下,將未兌付利息申報在“322023-短期債券利息”或“322034-中長期債券利息”項下。若境內居民A 又將該債券轉賣給非居民C,則同樣按上述性質區分填報收入,將本金申報在“723013-非居民買入境內短期債券”或“723023-非居民買入境內中長期債券”,未兌付利息填報方式同上。

    若申報主體不能清楚區分本金和利息,可將總額申報在“723013-非居民賣出/買入境內短期債券”或“723023-非居民賣出/買入境內中長期債券”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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