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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K3179129-3-2024-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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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通知 經常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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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西壯族自治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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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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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西壯族自治區分局關於開展邊民互市貿易代理人付匯業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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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 桂匯發〔2024〕11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西區各市分局,國家開發銀行廣西分行,各政策性銀行廣西分行,各國有商業銀行廣西區分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廣西區分行,各股份制商業銀行南寧分行,廣西北部灣銀行,廣西農商聯合銀行,柳州銀行,桂林銀行,各外資銀行南寧分行:
為促進廣西邊民互市貿易進口商品落地加工業務發展,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邊境貿易創新發展的決策部署,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國家外匯管理局廣西壯族自治區分局在經批準的廣西邊民互市貿易進口商品落地加工試點地區推行邊民互市貿易代理人付匯業務,並提出相關工作要求,請一併執行。
一、支援代理企業辦理邊民互市貿易進口商品落地加工試點(以下簡稱新型互市貿易)進口付匯業務時,採用付匯主體和報關主體不一致的交易方式。
二、參與新型互市貿易的邊民、代理企業和經辦銀行應符合相關業務主體管理要求。
三、經辦銀行應按照展業原則要求,在事前盡調、真實性審核和業務追蹤等環節承擔主體責任。
四、經辦銀行辦理新型互市貿易對外付匯後,應申報在“121990-其他納入海關統計的貨物貿易”項下,並在交易附言中標註“新型邊民互市進口XX(商品)”。
五、國家外匯管理局廣西區各市分局在日常監測中若發現新型互市貿易主體存在構造貿易或重複付匯等可疑行為,應及時通報地方商務、海關和稅務等部門,做好跨部門聯合監管。對確有異常的主體,應指導銀行及時清退。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廣西壯族自治區分局負責解釋。如屬地商務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業務主體管理要求有修改或調整的,從其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廣西區各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將本通知轉發轄內法人銀行機構;各銀行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將本通知轉發所轄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廣西壯族自治區分局反饋。
聯繫電話:0771-6111209。
附件:廣西壯族自治區邊民互市貿易進口商品落地加工試點外匯結算操作規程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西壯族自治區分局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