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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78116973-X-2017-00095
  • 分       類:
    國際收支統計與結售匯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其他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17-06-29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風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7〕5號)政策問答四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風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7〕5號)政策問答四

一、對於結算代理人為境外機構投資者辦理外匯衍生品業務,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有什麼具體規定? 

答:對於結算代理人為境外機構投資者或其他客戶辦理外匯衍生品業務,結售匯綜合頭寸在外匯管理規定上沒有差異,根據《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1453號)規定,遠期、期權以及近端或遠端僅一次交換本金的掉期交易形成的外匯敞口,納入結售匯綜合頭寸統一管理。 

 

二、境外機構投資者在外匯衍生品交易中產生的相關損益如何處理? 

答:境外機構投資者開展債券投資項下外匯衍生品交易時,可能因反向平倉、差額結算和期權費產生人民幣損益,相關資金收付納入其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的收支範圍。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以將其專用外匯賬戶中的外匯資金結匯劃入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用於支付。 

 

三、結算代理人為境外機構投資者辦理外匯衍生品業務,是否需要繳納外匯風險準備金? 

答: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遠期售匯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銀髮〔2015273號)和《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遠期售匯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銀辦發〔2015203號),金融機構為客戶辦理遠期、期權、近端不交換本金/遠端交換本金的掉期等形成客戶遠期購匯行為的人民幣對外匯衍生品業務,應向人民銀行繳納外匯風險準備金。結算代理人為境外機構投資者辦理外匯衍生品業務,屬於代客業務,因此同樣需要執行上述規定。 

 

四、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境外人民幣清算行和參加行是否適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風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答:對於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境外人民幣清算行,可以直接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開展外匯衍生品交易對沖債券投資項下的外匯風險敞口,不適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風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境外人民幣參加行對沖債券投資項下外匯風險敞口,適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風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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