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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78116973-X-2017-00094
  • 分       類:
    國際收支統計與結售匯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其他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17-06-26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風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7〕5號)政策問答二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風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7〕5號)政策問答二

一、基於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和外匯風險管理需求,境外機構投資者是否可以開展近端實際換入人民幣的掉期交易? 

答:境外機構投資者從境外匯入外匯資金後,根據自身債券投資和外匯對沖需求,可以開展近端實際換入人民幣的掉期交易,換入的人民幣資金應用於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且債券投資項下外匯風險敞口與掉期交易敞口基本匹配。 

 

二、境外機構投資者如果以境內融資獲得人民幣資金進行債券投資,所產生的外匯風險敞口是否可以在境內市場管理外匯風險? 

答:《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風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境外機構投資者在境內市場的外匯衍生品交易,限於對沖以境外匯入資金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產生的外匯風險敞口。境外機構投資者如果以債券回購交易等方式從境內融入人民幣資金再進行債券投資,融資項下人民幣負債與債券投資項下人民幣資產都存在外匯風險敞口且相互對沖,因此總體上不存在外匯風險敞口。 

 

三、境外機構投資者如果是以從境外匯入的人民幣資金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是否可以在境內市場管理外匯風險? 

答:境外機構投資者無論是從境外匯入外匯或人民幣資金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投資項下產生的外匯風險敞口都可以在境內市場開展外匯衍生品交易管理外匯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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