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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78116973-X-2017-00088
  • 分       類:
    銀行  資本項目管理  其他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17-06-16
  • 名       稱:
    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解答:外匯登記事項
  • 文       號:
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解答:外匯登記事項

一、哪些境外投資者需要辦理登記?

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16]12號,以下簡稱12號文)的要求,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境內銀行間債券市場,應通過其結算代理人在資本項目資訊系統中辦理登記。

在12號文發布以前已經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投資者,包括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境外人民幣清算行等三類機構運用人民幣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試點有關事宜的通知》(銀髮[2010]217號,以下簡稱217號文)、《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境外央行、國際金融組織、主權財富基金運用人民幣投資銀行間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15]220號,以下簡稱220號文)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中央銀行類機構投資銀行間市場外匯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5]43號,以下簡稱43號文)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境外投資者,其結算代理人應在2016年12月31日前在資本項目資訊系統中為其補辦登記,並自2017年1月1日起參照12號文的要求報送數據。

境外央行類機構選擇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以下簡稱上海總部)作為其結算代理人的,暫不補辦登記。


二、境外投資者全部使用人民幣進行投資的是否需要辦理外匯登記?

答:不論境外投資者以何幣種匯入資金,均需要通過其結算代理人在資本項目資訊系統中辦理登記。


三、以QFII/RQFII身份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是否需要在資本項目資訊系統中辦理登記?

答:若境外機構投資者以QFII/RQFII身份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且佔用QFII/RQFII額度的,因外匯局已經為其QFII/RQFII投資辦理了外匯登記,其結算代理人不需要再為其辦理登記,否則會導致重複統計。


四、在上海總部以機構方式備案和以產品方式備案,在資本項目資訊系統中辦理登記時有何區別?

答: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6]第3號》(以下簡稱3號公告),符合要求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及其發行的產品均可辦理備案。如果在上海總部以機構方式備案,則應在資本項目資訊系統中以機構方式登記;如果在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以產品方式備案,則應在資本項目資訊系統中以產品方式登記。簡單地說,上海總部的備案表與資本項目資訊系統的登記存在一一對應的關係。

近日,外匯局已經在相關協議登記的頁面增加了“人民銀行備案類型”數據項,曆史數據預設為“機構”,請已經辦理過登記的結算代理人儘快將該項數據按實際情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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