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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78116973-X-2017-00072
  • 分       類:
    經常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其他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
  • 發布日期:
    2017-05-11
  • 名       稱:
    經常項目-加工貿易外匯管理常見問題解答(三)
  • 文       號:
經常項目-加工貿易外匯管理常見問題解答(三)

問:根據《涉外收支交易分類與代碼(2014版)》,來料加工工繳費收入已經歸類到服務貿易項下,那麼銀行在為企業辦理來料加工工繳費收入入賬時,是否還需要將其劃入待核查賬戶? 

答:目前來料加工工繳費收入結算各環節仍按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相關規定辦理。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完善真實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6]7號),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等級為A類的企業貿易外匯收入(不含退匯業務及離岸轉手買賣業務)暫不進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可直接進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結匯。

外匯局對A類企業貿易收支給予最大程度的政策便利,對有違規趨向或確認違規的B、C類企業採取較嚴格的真實性管理措施,實施重點監管。銀行在為企業辦理貿易收支等業務時應先查詢企業名錄及分類管理狀態。對B類企業,銀行應將企業貿易收入劃入待核查賬戶並進行電子數據核查,還需按規定審核出口報關單、出口合同等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銀行如發現企業提交的交易單證與貿易收匯狀況不一致的,不得為其辦理相關業務,並應當及時向外匯局報告企業存在的異常或可疑貿易外匯收支行為。對C類企業,還需企業提交外匯局簽發的《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登記表》辦理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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