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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78116973-X-2017-00070
  • 分       類:
    經常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其他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
  • 發布日期:
    2017-05-03
  • 名       稱:
    經常項目-貿易融資外匯管理問題解答(二)
  • 文       號:
經常項目-貿易融資外匯管理問題解答(二)

問:企業開展貿易融資業務,應履行哪些義務?如果企業收到外匯局關於貿易融資的《風險提示函》,應該如何處理?

答:企業開展貿易融資業務,無論是一般貿易還是離岸轉手買賣,首先應該具備真實的貿易背景,以套利為目的開展構造交易將受到監管部門的嚴厲懲處;其次企業應了解所辦理的貿易融資業務是否會影響總量監測指標,並按規定履行海外代付、信用證、貿易融資等報告義務。

如果企業貿易融資開展頻繁,規模巨大,導致資金流與貨物流嚴重不匹配或者離岸轉手買賣收支規模較大且增長較快、遠期貿易融資規模較大且比例偏高、具有跨境融資套利交易典型特徵等情況的,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銀行貿易融資業務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3]44號),外匯局將向企業發送《風險提示函》。企業接到風險提示函後,應儘快配合外匯局做好自查工作,並於10個工作日內說明情況。接到通知後未在規定期限內領取《風險提示函》或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書面資料、做出合理解釋,外匯局可將企業降為B類;對頻繁、大額辦理遠期貿易融資業務,且融資規模與期限的偏離度較大,明顯背離企業生產經營或時間進出口需求,未按規定履行貿易信貸與融資報告義務的,外匯局可將企業降為B類;若企業主動採取壓縮遠期貿易融資業務等調整措施的,外匯局可暫緩將其列為B類,實施持續監測;對阻撓或拒不接受核查的,外匯局可將企業列為C類。因此,積極配合外匯局做好自查說明工作,主動採取調整措施平衡貿易收支是合理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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